雇用工受伤工头奔走,醉后失言酿惨剧


  陈先生是一个农民,平常靠侍弄庄稼过日子,这辈子从没想过要离开自己生长的这片土地。然而天不遂人愿,在他十八岁那年,父亲的突然逝去改变了他的命运,也让他的生活瞬息发生巨变。

  那年,刚刚结婚的长兄突然将他叫进屋里,声称长兄如父,从此这个家将由他做主。看着年长自己十几岁的异母兄弟,他感到有些压力,对方的严肃表情让他连大气都不敢喘,更别说反抗。于是那一年,他失去了父亲,失去了土地,遵从兄长的命令,随一对远赴他乡打工的人们离开了故乡。

  两年后,成人摸样的陈先生已经是建材市场的小工头,一年下来虽不能大富大贵,但维系温饱是绝无问题的。他以为自己的人生会这样走下去,平淡安逸。却不知命运在他身后伺机露出狠毒的獠牙。

  这天,陈先生如往常一样在建材市场蹲坑,一位同乡挂着谄媚的笑脸找上他,身后还拽着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同乡称这个孩子已经十八了,算是陈先生的本家,也姓陈。为了给哥哥凑结婚钱,才出来打工,知道陈先生的活多,因此想将人托给他照顾。

  看着眼前有些羞涩的孩子,陈先生知道对方恐怕还没有成年,可是干他们这行的都不容易,想着孩子不过想讨口饭吃,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点了个头,意思说有活一定叫上他。

  谁知下午,活就找上门了。那是一个按件收费的工作,虽然辛苦但是工钱很多。对陈先生他们来说绝对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他立刻拿出名册,在里面挑选工人,鬼使神差的他将那个陈姓孩子(姑且叫为小陈)也算在其中。

  一行人浩浩荡荡来到仓库,顾虑到小陈的年纪和体力,陈先生将他和一位身强力壮的人归到一组。岂料开工不到半小时,一阵乒乓的钢铁撞击声就响了起来。闻声,陈先生心下一惊,暗道:不好出事了。想到这,他毫不犹豫的扔下手里的活,向声音的出处找去。就看小陈被压在一根根钢条之下,整个人像从血里捞出来一样。跟他搭档的那个人早就吓傻了,红着眼睛,不知所措的站在旁边。

  见此情景,陈先生一声令下,让周围的几个壮力上前挪去钢管,随即掏出手机,将人送到了医院。

  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小陈的命算救回来了,可一直昏迷不醒,不排除成为植物人的可能。这个结论历时将陈先生击落谷底,他认为小陈既然是自己带去干活的,就是自己的人,出了这样的事,是绝对不能坐视不管的。为了这份担当,他没有按“包工头潜规则”那样,卷覆盖走人,而是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小陈垫付医药费。

  可他那点钱又够干什么呢?为了不让小陈断药,他找到当时的雇佣商,希望他们能掏出钱,救治这个孩子。然而,雇佣方给出的是冰冷的拒绝。他们说双方没有合同,人又是自己不小心才受伤的,他们没有承担救治费用的义务。一句句似是在理的话,浇息了陈先生最后一丝希望。

  就在他苦不堪言坐困愁城时,一个自称是小陈哥哥的人出现了。他看着躺在床上了无生气的小陈,痛哭失声,连声责怪自己不该为了娶媳妇的钱同意弟弟进城打工。又说一定会为他讨回公道。说罢,一把抓住旁边的陈先生,红着眼睛厉声质问。面对这个愤怒的兄长,陈先生软言安抚,声称自己会负责到底。可是天知道这时的他早已黔驴技穷,再没有承担医药费的能力了。

  结果没过几天,预存的医药费就没了。拿着账单,陈先生无助的蹲在医院门口,不知如何是好。他想过跑,可是孩子羞涩的神情历历在目,像巨石一样拴住他的脚。他碾息手里的烟,揉了揉头发,像做了巨大决定一样掏出电话,打给自己认识的所有“有钱”人,他说:“哥们,最近遇到点难事,借点钱周转一下。多少都行,五分利,最迟一年还你......”

  但钱是那么好借的吗?即使陈先生多方周旋,距离目标数字还差了很远。而这时,多日不见陈先生的小陈兄长坐不住了,他想陈先生一定是跑了,一定是想抛弃他可怜弟弟。想到这里,小陈兄长的心中燃气熊熊的愤怒之火,他找到介绍小陈去工作的那个“同乡”,问明陈先生的住处。

  那天傍晚,从得知弟弟受伤至今,一直没能好好休息的小陈兄长挟怨找到了陈先生。远远的就看见他醉的东倒西歪的向家走,他立刻跟上去,一把拽住对方,问:“我弟弟的医药费你为啥不交。”听了这话,连日奔波又醉酒的陈先生撒起酒疯,用力推开地方,拍着胸口说:“不交咋了,老子有钱,就是不交。”说罢,转头就走。

  看着对方一步三晃的背影,小陈哥哥的心瞬间被怒火蒙蔽,他抄起地上的砖头,猛的砸向陈先生的后脑。一刹那,陈先生停止了所有的动作,他看着天渐渐的变得模糊,接着坠入无边的黑暗中。

  瞅了眼倒在地上的陈先生,小陈哥哥从他怀里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跑开了。临走前还不忘啐了陈先生一口唾沫。没一会,一滩血缓缓的流出,将陈先生的脸染成红色。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陈先生和小陈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所受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小陈可以依据《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陈先生索要赔偿,而其所工作的公司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加之小陈属于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理应要求对方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其次,小陈兄长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为故意伤害罪,陈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