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受伤至哑遭否认,有口难言怎索赔


  赵先生坐在医院门口,愁闷的抽着烟,看着袅袅升起的烟雾,他的心情却沉重得如同灌了铅。他不明白,为什么城里人会这样,儿子明明是工伤,可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些昔日称兄道弟的同事却齐齐改了口,硬说从来不认识儿子。看着医药费一天天的被花光,赵先生感到有苦难言。

  赵先生的儿子叫明明(化名),是个高中肄业生。其实他在念书时,成绩一直很好,可是因为拮据的生活现状,他没有选择继续升学,而是决定跟随打工潮离开熟悉的家乡。对于儿子的选择,赵先生疼在心里,却也万般无奈。

  一年后,儿子竟突然告诉赵先生,他有了一个新梦想,要成为一名歌手,用歌声改变自己的命运。听到这番话时,赵先生有些吃惊,但看到儿子有时间就练歌的勤奋劲,竟也生出一丝希望,觉得有一天儿子真的会改变自己和家庭的命运。

  然而一切的美好的愿望都在这年成为泡影。为了凑昂贵的声乐学费,为了维系整个家庭的生活,明明在白天工作之余,还要在业余时间打些零碎的散工。一段时间下来,高负荷的劳动让他出现了一系列体力不支的症状。

  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将货物一件件从卡车上卸下来,突然一阵头晕,脚下一软,错手将上方的货物弄倒。一阵乒乒乓乓的声响后,他就像一个破布娃娃似的倒在地上,脖子上明显的伤痕流出汩汩鲜血,触目惊心。

  一同帮忙的几个工人将他送进医院,并通知了远在异乡的赵先生。当从电话中听到儿子出事的事时,赵先生头脑一片空白,整个身体像寒风中的叶子一样,止不住的瑟瑟发抖。

  几天后,从得知儿子出意外开始就没好好休息过的赵先生,终于看到了瘫窝在床上的儿子,那苍白的几乎溶入枕套的面色,将赵先生的心狠狠的拧在了一起。赵先生颤抖的抚摸明明的脸,像是感觉到父亲的气息,明明微微的张开了眼睛。看清来人,他的双眼湿润了,张开嘴努力的想要发出声音。也就在这一刻,赵先生终于发现儿子的异常,原本清亮的声音不见了,变成阵阵沙哑得不成形的气声......

  颤抖的指着儿子,赵先生抖着手一个字也说不来,无助的望着一旁换药的护士。对方似乎读懂了他的疑问,机械的说:“你是患者家属吧。病人因为声带受损已经说不出来话了。别让他发声。”话音刚落,赵先生双眼泛直,结巴着问:“那俺儿还能唱歌吗?”听到这颤抖的问话,护士愣了,随即不无遗憾的摇了摇头。

  看到护士否定的回答,赵先生一屁股坐在凳子上,而孩子红肿的眼睛,满是委屈的泪水,不让他禁湿了眼眶。这时,一个年轻人端着饭盒进来,一眼认出赵先生和明明的关系,放下饭盒与他打了招呼。他自称是明明的工友,他出事后一直由他照顾。并将当日的经过一一讲给赵先生听。最后不忘笑着向赵先生讨要垫付的医药费。

  听到那巨大的数字,赵先生更蒙了,他身上全部的钱加起来也没有那么多啊。想到这里,他动起了找老板要钱的心思。

  第二天,他找到了明明信上说的那家工厂。谁知,当他向老板说明来意时,换来的竟是冰冷的一句:“我们这没这个人。”怎么会没有呢?赵先生心里纳闷,想着刚刚人们听到明明名字时的反应,他不认为自己找错了地方。可对方咬死没这个人,他无凭无据也没个合同的,拿什么证明呢?

  正在他无助时,竟瞥见照顾儿子的那个工友,他冲上前一把拽住对方,道:“他认识我,认识明明”说着看向那人,哀求说:“你倒是说话呀,证明明明是在你们这受伤的。他现在说不出来,你可不能不管呀,只要要到钱,我一准先还你。”听了这话,工友迟疑了。可一看到老板历起的颜色,下意识的甩开赵先生。怒道:“你谁呀,我们这没有你说的那个人。”说罢,便在老板的示意下将人轰走。

  一路走回医院,赵先生无助极了。当他听到护士催缴医药费的时候,真实连死的心都有了。如果儿子能说还可以为自己辩白,讨回点补偿。可如今一个有口难言,一个对事情只是一知半解,这让他们父子俩如何讨回公平呢?

 律师建议
    首先,赵先生的儿子和公司之间应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赵先生一家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为:(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做出反对意见的。赵先生的儿子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理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还可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按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其双倍的工资。
  其次,赵先生的儿子属于工伤,其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项规定:“(一)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做出反对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