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无处索偿,十岁孝女拾荒救父


  何先生艰难的爬向窗台,半个小时过去了,他离窗户仅近了几厘米,而这时他已经满头大汗。沮丧爬满他的眼睛,他泄气的躺在床上,看着洁白的天花板,眼泪顺着眼角流下。他曾经健步如飞,曾经是家里的顶梁柱,但现在,他却连直立行走的感觉都忘记了。

  何先生曾经有一份人人称羡的工作,然而一场金融风暴来袭,原本效益稳定的公司陷入破产危机。这段时间,何先生一家人陷入愁云之中,尤其是他的妻子,整天拿着家庭支出的账本郁闷,动不动就对要玩具的孩子发脾气。每到这时,何先生只能私下里无奈的叹气, 人前却一副精神抖擞的样子,说:“黄就黄吧,就我这资历,还愁找不到下家吗?”

  谁知一语成鉴,此后没多久,何先生遭遇了他人生最大的挫折,就此断送一生的幸福。

  那天,公司来了清算小组。身居要职的何先生顺理成章的担任陪同清算的工作。来到堆满货物的仓库,看着清算人员忙碌的工作,何先生的心闪过丝丝落寞。那些堆满货物的货架,曾经承载了他的岁月和希望,如今只有一层厚厚的尘土见证它曾经的辉煌。

  就在他沉浸在感伤时,一个清算人员踢倒了架子的滑轮。顷刻间,整个仓库响起一阵阵金属撞击声,接着是无数货物落地的声音。当人们从这些声响中回过神时,何先生已经被压在沉重的货物底下呻吟……

  医院确诊何先生脊椎受到重创,很可能会高位截瘫。听闻这个消息,坐在走廊里的何妻瘫软在那,一下子不知道该怎么继续今后的生活。

  当何先生醒过来时,面对的就是这样的妻子。他想哭,却无法允许自己留下眼泪,他依然认为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妻子女儿的依靠。可事实已经悄然改变……

  为了应付何先生的医药费,何妻决定干自己的老本行——翻译。虽然她的工资不低,但何家的生活仍游走在贫困线上。这让一项养尊处优的何妻难以忍受,终于有一天,她哭着对丈夫说:“你放过我吧,我们离婚好吗,我不能忍受了。”

  妻子的眼泪就是一颗颗钉子,何先生觉得那一刻他被钉死十字架上,只能同意。本以为,年仅十岁的女儿会与妻子一同离开他。岂料,在妻子搬走的那天,孩子用稚嫩的嗓音问她要去哪里。当妻子委婉的跟孩子解释时,她却突然推开了母亲的手,走到何先生身边,说:要陪着爸爸。那一刹那,何先生哭了,何妻被震惊了。

  更令他没想到的是,女儿仿佛一夜之间长大。以前经常向他撒娇的小公主不见了,她变得成熟而懂事,不但自己照顾自己,还开始照顾瘫痪的何先生。为了凑够父亲的医药费,年纪尚幼的她不再要求各种玩具,不再和同龄的孩子一起游戏,除了完成功课,她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打零工上。

  前两天,何妻(此时已是前妻)突然疯了似的敲门。当何先生打开门时,他看到妻子愤怒的拉着女儿进来。这时,孩子蓬头垢面,接触到何先生的目光后,忙低下头,仿佛做错了什么。这样的女儿让何妻心碎,她发狂的冲何先生大喊:“你为什么不去死。”

  闻声何先生震惊的抬起头,却看到妻子满脸的泪痕。她哽咽着说,何先生的女儿为了给父亲治病,每天放学后都去拾荒,甚至为了一个塑料瓶与人大打出手。妻子话音未落,何先生已经不能反应了,他只能呆呆的看着女儿。他恨不得抽自己一个嘴巴,小小的孩子瘦的只剩一把骨头,细细的手腕上布满了淤青。他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女儿竟在他不知道的时候,为了他沦落成这副模样。他一把拉过女儿,将自己的头埋在孩子的怀里,他哭了,无声的哭了,口中呼唤着女儿的昵称:“我的小公主。”

  他不知道事情是怎样落幕的,他不知道女儿是怎样哄他的,他甚至不知道妻子是何时离开的,他只记得一句话“你怎么不去死。”……

  想到这里,何先生睁开眼睛,奋力的向窗子爬去。一步、一步、又一步,在他眼前的已经不是绝命的窗户,而是一种解脱,一种救赎,一种希望。就在他终于碰到窗台时,一只冰凉的小手拉住他。女儿眼中含泪,沙哑的一声声喊着“爸爸”。好像只有这样才能将父亲从死亡边缘叫回来。

  是的,听到这声呼唤,何先生犹豫了。虽然百般隐忍,但他想再看一眼女儿,看一眼他的小公主。这一眼成为了他生命中的永恒,他发现他失去了死的勇气,因为孩子眼中那份纯真的担忧和恐惧。拉着女儿的手,他哭了,像个孩子一样失声痛哭,哭声穿过门厅,传到门口何妻的耳中,那是一种凄厉的哭声,一种绝望的哭声,一种渴望的哭声……

  他该怎么做才能得到救赎?

 律师建议
    首先,何先生的伤残应该属于工伤,何先生应当去相关部门做个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何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照当地关于企业清算标准中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并按此标准要求原企业按此标准对自己进行一次性的工伤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