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给前夫打工十载,遭后妻猜忌被辞退
孙女士坐在沙发上,一边用纸巾猛劲擦脸,一边愤愤不平的咒骂着。而她口中那个不要脸的小三,小人得志便猖狂混蛋,不是别人正是她前夫的现任妻子曹女士。
说起这三个人的恩怨纠缠,要追溯到十几年前。那时,孙女士和马先生(前夫)的女儿不过四五岁的年纪,他们的婚姻也不过五六年,却已经显现出怨偶的样子。两人经常因为一言不合就闹得鸡飞蛋打。因此,当马先生领着曹女士,一脸歉意的出现在她面前时,她并没有多奇怪,反而多了份有轻松的感觉。可就在她大笔一挥,豪爽的签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她后悔了。不是因为感情,而是为了今后生活的着落。
因为马先生自己做买卖,人也精明,孙女士和他结婚之后,基本上过着相夫教子的生活。没有学历,也没有工作经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里,生存成了她最大的问题。
心中对孙女士母女有愧,马先生不忍看她们流离失所,于是提出一个折中办法,将孙女士囊括到自己旗下,成为他的一名员工。之后,马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和孙女士的合作也越来越顺手。为了将二人的工作关系稳定下来,他们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但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事隔十年,马先生的再婚妻子曹女士还是知道了丈夫的作为。虽然多年夫妻,但她还是害怕他们死灰复燃,她大吵大闹,威逼马先生解除孙女士的职务。可这时,孙女士凭借着出色的能力,早就成了马先生的得力助手,他自然不肯自断其臂。
马先生的公然拒绝,让曹女士更是心生疑窦。她觉得自己的婚姻陷入了严重危机,只要一闭上眼睛,她仿佛就能看到孙女士炫耀的表情,她永远不会忘记自己是怎样窃来的这份幸福。不安让她失去了最起码的判断力,疯了似的找孙女士麻烦。
被百般刁难,孙女士已经动心离开这个混乱的漩涡,却遭到马先生的阻拦。今年春天,文文(孙女士的女儿)的生日到了,为了给女儿庆祝生日,也为了安抚动了辞职念头的孙女士,马先生决定与他们一同庆祝。这件事几经辗转传到曹女士耳中已经变味。她觉得自己被欺骗了,满心的愤恨不干。她冲到曹女士家,吵闹之余,竟抄起桌子上的杯子向文文砸去。瞬间屋子里没有一点声音,大家木然的看着血顺着文文的脸颊滑下。
下一刻,孙女士的眼睛赤红,疯了一样的扑到曹女士的身上厮打。霎时,屋子里乱作一团,两个女人忙着争执,谁都没有注意到马先生劝架的声音越来越弱。
当重物倒地的声音响起时,就见马先生倒在地上,不醒人事。后经医生确诊,马先生因为积劳成疾,突发急性脑溢血。即使做了手术,勉强保住一条命,以后也要细心调养,不能再操劳了。
公司不可一日无主,马先生病后,曹女士理所当然的跨刀上阵。而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孙女士解职,并当众辱骂她。
听着曹女士刻薄的言辞,孙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她觉得这世界没有公道了,自己与前夫清清白白,这么多年来对公司也是兢兢业业。曹女士凭什么不问青红皂白的难为她,并将她说得如此不堪。这么对她,她这些多年的努力又算什么呢?
律师建议其次,曹女士和孙女士的女儿共同享有公司的财产,因此,他们共同享有公司的决策权,曹女士不能私自解除孙女士的合同,如果非要解除,依据合同约定也属于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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