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说法:罂粟之殇(二:好友窃取公司机密)


  端木华走在熟悉的街道上,四周弥漫着她最爱的咖啡味。那瞬间,她产生了迷惑,觉得自己还徜徉在大学的林荫道上。转瞬间,她却和恋人坐在咖啡馆里。虽然面前放的是一杯廉价的速溶咖啡,可是那人依然喝得津津有味。一双高度近视的眼睛,一眨不眨的看着手中的武侠小说。那是她最爱的场景,温馨、甜蜜,充满幸福的味道。

  仿佛感受到她的视线,他抬起头,亦如记忆中那样温柔。可端木华却打从心底里害怕,仿佛有什么即将发生。果然,恋人的脸变得冰冷而扭曲,无数的藤蔓从他身上射出,紧紧扼住她的咽喉……

  她猛然睁开眼睛,四周沉寂在夜色中。一瞬间,她竟分不清这是现实还是梦境。“砰、砰、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拉回她的神智。她略一应声,有些蹒跚的走到门口,拉开门的那一刹那,她失去了语言,愣在那里……

  “小华……”郝弘文不敢置信的看着眼前的女人。

  吴思苓则满眼惊惧的看着对方,她不敢相信,这个早就应该在十几年前消失的女人,居然再度出现在她的生活中。

  过往的记忆像一张从天而降的巨网,将三人紧紧捆在一起,无论怎样挣扎,都无法走出那漫长的黑夜……

  十几年前,端木华不是现在的端木华。她漂亮、朝气、聪颖且有魅力。她有一份人人称羡的工作,她和郝弘文佳偶天成,是羡煞旁人的鸳鸯。

  记得那是一天晚饭后,郝弘文在厨房洗碗,端木华则百无聊赖的看着时下流行的小说。偶尔一丝微风拂过,吹进丁香迷人的气息。

  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破了夜晚的静谧。端木华顺手拿起身旁的手机,按了一下接听键,“喂”字还没说完,就兴奋的大叫起来。

  听到她高昂的声音,厨房里的郝弘文一笑,脱掉橡胶手套,探出脑袋问:“谁的电话,让你乐成那样。”

  “是思苓,去,女人要说悄悄话,别在这偷听”她一边捂住听筒,一边打发赖在旁边的郝弘文。

  “我向组织保证,我就是坐这也绝对不偷听。再说了,你干什么对不起我的事儿……”说着,朝端木华腋下偷袭。

  他们的打情骂俏,全被吴思苓听个清楚。她低笑几声,仿佛是开心的。可这声音背后,却也带着几分压抑。她和端木华是大学时代的好友,她们一起逃课,一起赶时髦,甚至一起谈恋爱。但是她们的命运却天壤地别,端木华毕业后进了外企,跟郝弘文也渐入佳境。而她,被男朋友欺骗了感情不说,连工作都没保住。想到这些,她觉得有一种类似愤怒的情绪在心底滋生。她深吸一口气,将那些刻在灵魂上的丑陋东西,压到她可以忽视的黑暗角落里。

  她告诉自己,她将从新开始,而这个契机就是端木华。

  “小华,小华。你别跟他闹了。我找你有正事。”话没说完,吴思苓的尾音已经带了哽咽。

  “怎么了?”端木华的声音严肃起来。

  “我跟吴刚分手了,那个混蛋居然合着外人来骗我。我现在被公司开除了,怎么办?小华,你得帮我。”

  “行,你明天过来。我给你找人说说……”

  得到满意的答复,吴思苓的心情好了许多。和端木华拉拉杂杂聊了大半夜,才依依不舍的挂断电话。

  第二天,吴思苓带着一个小行囊,坐火车去了端木华所在的城市。虽然两地车程不过两小时,却完全是两样景象。和这个遍地高楼,霓虹溢彩的地方想比,她在的地方充其量就是一县城。

  东张西望间,她远远看到一个身影。那是郝弘文,和大学时代相比,他的脸上褪去了青涩,儒雅更胜从前。他冲她微微一笑,吴思苓的心跟着漏跳了两拍。

  “小华抽不开身,让我过来。她那工作,你知道的,老板看的紧。”郝弘文快步走过来,接过吴思苓手中的行李袋。

  “不要紧。”吴思苓尽量让声音听上去平静,可她却仿佛听到了自己的心跳。

  吴思苓的拘谨让郝弘文楞了两秒,他们三个从大一就熟的不得了。在他的记忆中,她一直都是一个有些嚣张的女孩。今天这种小家碧玉的举动,还真让他跌破眼镜。

  他推了推滑落的镜架,故作轻松的与她攀谈。她则有一搭没一搭,目不暇接的看着窗外。

  端木华工作的地方离火车站有半个小时的车程。当从计程车里走出来,看到眼前的大楼时,吴思苓心是赞叹的,她告诉自己,不计代价,她也要在这个城市扎根,她不要欣羡别人,她要做的比端木华更好。

  自说自话了一路的郝弘文,一回头就看到吴思苓野心勃勃的表情。他皱紧眉头,暗道:傻丫头,你不会给自己找个麻烦吧……

  一个月后,郝弘文的顾虑应验了。虽然单纯的端木华毫无所觉,但和她们公司业务往来频繁的郝弘文,却敏锐的发现吴思苓在时时刻刻打压端木华,在用尽各种手段显示自己。就像此刻,一个普通的商业宴请,在端木华和女同事嘻嘻哈哈的时候,吴思苓正巧笑倩兮的和郝弘文的老板搭讪。

  郝弘文笑得轻蔑,他想吴思苓一定不明白,有些人即使做得再多,经营的再缜密,她也一样是出不了头的丑小鸭。而有些人,即便什么都不做,她也会是众人捧在手中的“奥杰塔”。

  “你干嘛看着思苓笑得那么淫荡。”沉浸在自己思绪中的郝弘文被这声音吓得一激灵,他回头就看到未婚妻大人伸长脖子,危险的看着他。

  “我在替你监视敌人。”

  “你说谁,你们老板。我还不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了间谍。”

  郝弘文闻言一笑,趴在她耳边说:“家贼难防啊。我在帮你盯家贼。”

  “切”端木华嗤笑一声,“我看你是在关注战况,告诉你,别想用顿饭就糊弄了我们。我是绝对不会把标底告诉你的,你们输定了。”

  闻言,一旁和女秘书打的火热的赵凯文,赞赏的大叫一声好。连说端木华不愧是自己的好部下,公司的“铁娘子”,果真大公无私,连自己老公也要公事公办。

  众人听后哄堂大笑。郝弘文的老板——张友忠,则别有他意的看向身旁的吴思苓。此刻,她的神色闪烁,笑得有些尴尬。

  这天晚上,吴思苓几乎一夜没睡。她躺在床上,回忆大学时的趣事。她记得那时,端木华是学生会的成员。有一次,她跟吴刚逃课,被校领导抓到了,是端木华替他们背的黑锅。想到这里,她又忆起了饭局上的郝弘文和端木华的亲热。那种旁人无从插足的气氛,让她的心像被揉乱的一团纸。她抓紧身下的床单,自言自语道:“端木,端木,再替我背次黑锅吧。你已经那么幸福了,可我什么都没有,为什么……”

  窗帘掀动了几下,郝弘文看着躺在身旁的端木华,心中一直对吴思苓的出现耿耿于怀。不知道为什么,他突然觉得夜色中充满不安,似乎有一种邪恶的东西在朝他们逼近,像毒蛇一样,狩猎他们的幸福……

  两天后

  端木华刚进办公室,就发现同事的眼神不对。他们明明在窃窃私语,可是一接触到她的视线,又一致装作什么也没发生。

  “端木,进来。”上司声色俱厉的说。

  端木华闻言无错的跟进去,迎面接到上司摔过来的一份报纸。打开一看,她的脸色忒变。郝弘文公司竟然用比他们略低几千块的价格,挣到了那个项目。

  “不可能的,”端木华不敢置信的呢喃着。“我调查过,我们的价格应该是最低的。怎么会,还只差这么点。”

  “是啊,为什么就差这么点。端木,这得问你自己。你跟他们公司的总经理特助挺熟的吧!”

  “您不会是怀疑我吧,我不可能那么做。”

  “我怀疑谁,不重要。你还是想着怎么跟公司解释吧。标底一共就三份,赵总一份,你那一份,我这一份。现在肯定是有人泄露了标底。如果上头真追查下来,你自己好自为之。”

  一大早上就被这样炮轰,端木华傻了。她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从上司的办公室里走出来的。她无力的跌坐在椅子上,不停的告诉自己:要冷静。上司说的对,接触过那份档案一共就三个人,她发誓自己没对任何人提过标底,上司和赵总更不可能做这种事。难道真的是她说梦话时说出去的吗?

  越想越乱,她揪住头发,无意间看到笔筒里一直从日本带回来的签字笔。她猛然记起,还有一个人,可能知道标底的价格。

  几天前,就在这间办公室。她看到吴思苓坐在她那。她以为她只是来送礼的,难道是她……

 法宝律师建议
    端木华作为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进入公司之前与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如果协议中对泄露标底有明确的规定,端木华则应对此行为赔偿相关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受到刑事处罚。即使没有明确规定泄密责任的,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端木华的行为也已经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此行为确不是端木华所为,她应该要求公司协助调查,并找出证据为自己洗脱罪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