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女士不应该与陈大爷签订一次性付清医药费的协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房主的陈大爷并不像他自己说的不负有赔偿义务。由于邱先生的治疗需要很长时间,所以邱女士可以要求陈大爷预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在邱先生痊愈后再全部结清。
邱女士可以先与陈大爷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帮人盖房摔断腰,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邱先生是一位普通的农村青年,与母亲一起生活,是村里有名的老好人。今年春天,同村的陈大爷为了给儿子结婚要盖一间新房,按照村里的规矩,十里八乡的轻壮劳动力都被邀请过去帮忙,邱先生就在这一行列当中。
本来是好心帮忙,怎料祸从天降,邱先生的好心却给自己招来了祸事。为了给房子铺设屋瓦,邱先生和另外几个人爬上了房顶,由于之前接连几天的阴雨,房顶上异常湿滑。邱先生上去没多久,就一个失足摔了下来,当即就无法站立了。同行的几个人连忙将邱先生送到医院,陈大爷也跟了过去,并垫付了医药费五千元。由于邱先生在摔下来时摔伤了脊椎,情况十分严重,需要做手术,所以陈大爷以回去通知邱母为名离开了医院。
回到村子后,陈大爷来到邱家告知邱先生从房顶摔下来的事情,并向其表示愿意赔付五千元作为今后的医疗费用。邱母在得知儿子摔下来的事情后,心急如焚,在收下陈大爷的钱后,匆匆赶往医院。
谁知自那之后,陈大爷就再未到医院探问过邱先生的病情,而前后共计一万元的医药费很快就用完了。邱先生家的经济情况不是很好,万般无奈之下邱母只得再次找上陈大爷,情商医药费的相关事宜。没想到陈大爷却告诉她,邱先生帮他盖房子是自愿的,受伤了应该自己负责。他已经为其前后垫付了一万元的医药费,将不再进行其他的经济补偿。听后,邱母气愤难平,当即与陈大爷吵了起来,后来在村长的调解下,陈大爷才同意再给付医药费五千元,但是要求邱母以邱先生的名义待其签订一份协议,与其约定医药费就此付清。听后邱母一直犹豫不绝,如果不接受陈大爷的提议,以邱家的状况实在拿不出数额巨大的医药费,可是即便算上陈大爷给的钱,距离邱先生的手术费用也还差了一大截,没有后续的赔偿她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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