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精神病院受虐,终日捆绑骨折也不送医


  于女士颤抖的抚摸丈夫肿得老高的腿,心里泛起阵阵酸楚,逼的眼睛也跟着红起来。

  于女士的丈夫姓高,是个老实本分的好人。二人结婚后,生活一直顺遂平淡,直到去年三月份。

  高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去年三月份,该公司集体查账,发现高先生做的账里,有一笔高达三十万的亏空。这件事被发现后,高先生整个人都吓傻了。连着加了一个月的班,却怎样也对不出问题出在哪里。那时,公司内部正在整风,出了这样的事,高先生被作为典型,又是被批评,又是被开除,最后还一度被威胁要报警。高度的精神压力,对刑事责任的惧怕,让这个男人越来越神思恍惚。

  见到丈夫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变成了这样,于女士心疼极了。为了能让高先生宽心,她拿出家中全部的积蓄,又在亲戚中东拼西借,终于偿还上了这笔亏空。然而,账虽然抹平了,事情也终于解决了,高先生的病情却依然持续恶化。

  这时的高家说一无所有也不为过。为了生存,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孩子的影响,于女士的心中虽充满不舍,却依然将高先生送进了该市一精神病院。之后的日子,于女士一面承担来自生活的压力,一面尽可能温柔的给丈夫宽心。时间就在她医院家里两面跑的过程中,过了大半年。

  今年春天,于女士因为出色的工作表现,获得升职。自此之后,她的工作更加繁忙。与此同时,她和高先生的女儿也要参加小升初的考试,为了让孩子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她将所有的业余时间都花在女儿身上。高先生那里,就更是一个月也去不上一回。

  这个月,刚刚结束阶段工作,于女士请了一个星期假。想将情况已有所改观的丈夫接回来,一家人团圆几天。然而院方却多加阻拦,一次又一次声称高先生的状况不好,不建议出院。听了这话,于女士不疑有他,心下失望极了。可是既然已经来了,她便希望见丈夫一眼再走。

  轻轻的坐在病床边上,她抚摸着高先生熟睡的容颜,皱起眉头。对方的脸颊非常消瘦,脸色蜡黄,皮肤泛着油光,即使隔着厚厚的床单,她仍然能闻到一股怪味。心知,是自己的忽略让护士不上心。于女士心下懊悔,她站起来准备给丈夫打水擦澡,却被本应熟睡的人一把拽住。

  她顺势回头,就见高先生模糊着眼睛,颤抖的张开嘴,叫了一声:“凤儿。”虽然声音很是低哑,于女士却听得分外清楚,并兴奋不已。那是她的小名,丈夫神智混乱时,早就不记得她,更何况她的小名。她扑回对方身上,叫着对方的名字。却听到他用力倒抽了一口气。

  那痛苦的神情,让于女士颤抖了。她顺着丈夫眼睛,揭开被单,就看见他的右腿肿得老高,连皮肤都变得透亮,还散发出异味。见此情景,于女士就是再傻,也明白丈夫遭到了苛待。她红着眼眶,用手机叫了救护车,将他送到了该市的一所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当检查结果出来时,于女士的心情已经不是气愤所能形容。他的丈夫一米八十多的个子,体重不过一百一十多斤。检查发现,丈夫不但因为长期被困在床上,疏于照料,而长出多处褥疮。更有严重的营养不良。其中最严重的是他的腿,医生说那是骨折后疏于治疗造成的,而根据检查,和局部病灶来看,他应该已经伤了两三天了……

  听到这里,于女士觉得自己的心正在被施以刮刑。她觉得那家医院分明是在虐待她的丈夫。至于对方为什么会这么做,她不知道,她只知道如果不是丈夫突然之间醒过来,如果不是她发现,他很可能就这么病死在那家医院中,而无人知晓……

  抚摸着丈夫的额头,她为他一年来的遭遇揪心。她不断滚落泪珠的眼中,闪动着坚定不移的光芒。她发誓要为他讨回公道,不光是那家刻薄他的医院,还有丈夫之前工作的公司,她也不会放过。她一定要将一切弄个水落石出,让他们承担伤害高先生的责任。她该怎么做?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对于精神病院的不法行为,于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病院赔偿对其丈夫造成的伤害并支付相应的精神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其次,距离高先生赔偿公司财产已有一段时间,于女士目前最主要的是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当初造成财务亏空并非高先生私自挪用公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调查,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该行为不是高先生所为,则可要求公司偿还所有款项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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