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抓贼,遭小偷妻子殴打重伤
吴先生躺在病床上,无助的看着窗外的晴空,心里阴郁极了。他曾经以为,人只要正直、善良,就会得到好报。然而,无情的现实却告诉他,这个世界是灰色的……
半个月前,吴先生在上班的路上,看到一个行色诡异的男子。在这条川流不息的马路上,这人眼睛一直四处扫视,过了一会儿,又突然目不斜视的向一个行人走去。这番举动让吴先生心生疑窦,下意识的盯住了这个奇怪的男子。几分钟以后,这名男子运动到一个背包的女白领身后,伺机将手伸进对方的背包里。
见此情形,吴先生心中的正义感被激发出来。他几步走到那名男子身边,一把抓住对方的手,怒声质问:“你要干什么?”男子闻声一惊,拔腿便跑。没几步,就被大喊着抓贼的吴先生按倒在地上。
因为这名行窃的男子是惯犯,所以在被吴先生送官后,似乎被判了刑。而吴先生本人,也因为这件事,成了公司、社区的英雄人物。然,他这厢功名利禄好不风光,那厢目睹丈夫被抓的小偷妻子,却心底运气,伺机报复。
这个小偷的妻子姓黄,是某公司的普通员工。而她的丈夫也拥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他们的生活虽不富裕,却也衣食无缺。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她发现丈夫染上了偷盗的恶习。她知道他这么做不对,为了帮他戒偷,她吵也吵过,闹也闹过,却始终没能成功。害怕丈夫偷东西时被抓,她总会在丈夫偷盗时,给他放哨。但她的丈夫仍然留下了几次案底。
如今丈夫因为再次偷盗,被扭送公安部门,并因此获刑。她的生活也跟着陷入一片混乱当中。自从黄女士丈夫偷盗的事情传开,她也跟着被贴上了“贼”的标签,同事朋友纷纷向她投来异样的眼光。急剧增加的压力下,她打从心底里憎恨那个多管闲事的男人。于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她留意起吴先生的行踪,寻找报复的机会。
终于有一天,加班到晚上8点多的吴先生回家很晚。他刚从公共汽车上下来,就看到一名女子走到他面前,问:“你知道我是谁吗?”被问得莫名其妙的吴先生摇摇头,接着就看对方撕开自己的衣服,大叫“非礼——”。
这尖锐的叫声,让吴先生立刻傻在那,下意识去捂对方的嘴。岂知这动作正中对方下怀,她扯住吴先生的手,冲着他的食指狠狠的咬了下去。他痛得大叫,对紧接而至的毒打毫无还手之力。混乱中,他看到打自己的除了那名女子之外,还有两名陌生男子。而从那个女人时不时发泄的叫骂中,他隐隐意识到,这人和那个被他抓到的小偷脱不了关系。
这场毒打直到警笛声响起才结束,而那时,吴先生已经疼得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了。后来他被送进医院,诊断身上有多处骨折,而右手指上的咬伤,也深可见骨。
事后,警察来看过两次,虽然他提到了打他的女人,可能和那名盗窃犯有关系。但他们却置之不理,硬说他是猥亵妇女才遭到毒打,对方行为虽然失当,却是正当防卫。
听到这种说辞,吴先生心里无限委屈。他做过什么自己最知道,明明是那名女子自己撕开的衣服,为什么就没人相信他呢。更令他生气的是,这件事不知怎么的不胫而走,他竟莫名奇妙的成了大家口中的色狼。不但妻子看他的眼中总是含满泪光,同病房的几个病友的眼神,也足以将他戳穿。
他想恢复自己的清白,可是却不知道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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