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擦撞生纠纷,老太凶悍暴打小伙


  王先生重重的叹了一口气,茫然的看着在警察面前又跳又叫的老太太,狠狠的抽了自己个嘴巴子。心里暗骂:都怪你嘴欠,看看惹上了什么麻烦。看你这回可怎么办?嗨……

  这天,王先生下班很早。他想着去超市买点菜给老婆做顿大餐,好好的表现一番。谁知那个时间段超市里的人多极了。他一米八十多的个子挤在一群老头老太太中间,要多碍眼有多碍眼。虽然他已经尽量放轻动作,仍然撞到了一个挑东西的老太太。老太太精明刻薄的眼睛狠狠剜了他一下,嘴像开火车一样滔滔不绝的数落他的不是。

  被训得一愣一愣的,王先生赶紧点头哈腰,连赔不是,并迅速朝人群里躲。悻悻然的说了句:“就一泼妇!”他本来小声嘀咕,谁知这老太太的耳朵极灵,居然给听了去。即便王先生走出了好远,还能听到她的咒骂声。

  这么一闹,王先生也没什么购物的兴致。简单买了几样食材,开车准备回家。岂料,他这一天的倒霉事才刚刚开始。当车子缓缓从车库里驶出时,一个老太太像没看见一样,大摇大摆的穿过去,动作还挺快。看到车前的人影,王先生立刻踩了刹车。可是还是听到“哎呦”一声。

  这声叫嚷让他的心都凉透了。他迅速从车上下来,查看伤者的情况。这不看还好,一看就只觉的冤家路窄。被撞到的不是别人正是超市里的老太太。对方也迅速认出了王先生,嘴角抿的死紧,扯着王先生的衣服说:“走,跟我去医院,我右手折了。”

  听这话,王先生下意识瞄了眼对方的右手,好端端的连块淤青都没有。心下明白,老人是要借机报复,狠宰他一笔。想到这,他的脸色也冷了下来,一面试图甩开老太太,一面拿出手机找来警察。

  王先生这样的举动,让老人勃然大怒。她将手中的东西往他身上一丢,疯了似的冲上来,又是扯他衣服,又是咬他手指,最后竟拿起旁边的板砖,要给他一下子。混乱中,王先生只知道对方是老人,不能打只能躲,下意识的用右手挡上方挥下来的板砖。忽然一阵阵疼痛从手臂的骨头上蔓延开,他一把挥开身上的老人,抱着右臂痛苦的在地上大叫。

  就在这时,警察来了。出于传统观念,他们马上扶起了地上的老太太,这才发现王先生狼狈的惨状。

  见到警察,老太太的眼中精光一闪,立刻泪眼朦胧的说王先生不是,还说对方是蓄意将她撞倒。见此情形,王先生已经傻在那里,刚要出口辩驳,老太太就又冲过来打他。几次拉扯间,他只觉浑身无力,真有一种百口莫辩的感觉。

  他无奈的摇摇头,不等片警协调,直接答应对方去医院的要求。老太太也没跟他客气,从头到脚检查一遍,磁共振、CT、B超,什么贵做什么。折腾了好几个小时,才在医生一句“一切正常”下,满意的点点头。

  拿着厚厚的一叠收费单据,看着自己打上石膏的右手,王先生要多郁闷有多郁闷。就连随行的两个警察都不无同情的拍拍他的肩,但是谁让对方是老人呢。他只好自认倒霉,安慰自己是在做善事。

  可他想息事宁人,老太太却不这样认为。还没出医院大门,她的手就伸到他面前,要求他赔偿她的损失。听了这话,一行人都愣了。王先生纳闷的嘟囔着:“什么损失,不都检查说没事了吗?”

  老人闻言嗤笑一声,道:“我跟你说,你撞了我,我没事是你运气好。我老头可是警察,你现在马上陪我菜钱。”

  听到她的说辞,王先生彻底傻了。一股怒火在他心中喷薄而出,他重重的一跺脚,将手中的单子都丢到地上。指着老太太大吼道:“我根本就没撞到你,你身上连快淤青都没有。而且我也给你做了全身检查,钱花了好几千,你还想怎么样。你自己看看,我都被你打成什么样了……”

  话还没说完,一个大块头的中年男子,穿着跨栏背心走过来,一把把他摔得老远,怒道:“你跟谁说话呢?”

  看着男子凶神恶煞的表情,老太太一脸的得意洋洋,警察无奈的阻拦。王先生喘着粗气,从牙缝里挤出一句话:“你们,你们欺人太甚,我要索赔……”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王先生对于该交通处罚鉴定不服的,可以要求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调解,由该部门依据相关证据作出是否重新出示鉴定的决定,对于处罚不正确的,可以由交管部门重新作出交通事故鉴定书;如果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医疗费用及赔偿相关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太太赔偿对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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