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梗刺在喉,没有发票难索赔偿


  张老太从小过惯了苦日子,即使家里环境好了,生活富裕了,她还是能为自己节省到近乎抠门的行为找到理由。

  几天前,因为不能忍受婆婆的吝啬,张老太的儿媳黄女士,发了好一顿脾气。妈妈和妻子之间的紧张局势,让夹在中间的张先生两面不是人。他思前想后,觉得自己要是再不在两个女人中间润滑一下,日子就没法过了。

  想到这,他一拍大腿,从鞋垫底下拿出攒了半年多的小金库,决定去饭店买两个硬菜,哄哄她们。谁承想,却发生了这样的意外。

  张老太平素喜欢吃鱼,不论日子过成什么样,逢年过节她总是会做上一条,慰劳一家人。可是自从上了年纪后,这道菜就无声无息的从张家消失了。因为牙口不好,眼神也不好,为了避免意外发生,张老太就不再吃了。

  但是最近,张先生听同事说,有一种鱼,只有根主刺。别说张老太,就是没长牙的婴儿都能吃。为了讨好母亲,张先生特意去一家大饭店点了这道菜。点菜前,还一再向服务员确定。

  可张老太吃没两口,还没品出味来,就被一根毛刺卡住了,半天没说出话。吓得黄女士和张先生找醋的找醋,找馒头的找馒头,折腾了大半天,情况还是没有改善。见状,黄女士的声音带了哭腔,说:“妈,咱们去医院吧。”

  老太太一听,眼睛转了几转,心里计算着这一根刺得花她多少钱,越想越心疼。她把心一横,脸一撂,用沙哑的嗓子说:“别管我,过两天就下去了。这要是去医院得花多少钱。”听到母亲的言辞,张先生和黄女士对看一眼,无奈极了。只要张老太拿出这句话,就是你拿十头牛也甭想将她送医院。

  虽然事后,张家全家动员,想出许多办法来解决张老太嗓子里的刺,可是一直不见成效。这一托就是半个月,终于有一天,张老太被这根梗在嗓子里的刺折磨得浑身无力。她颤巍巍的拉住身侧儿媳的手,同意去医院。然而,两人还没走到医院大门口,老人突然捂住胸口,抓着儿媳念叨:“完了,完了,媳妇我心疼……”说着,人就昏了过去。

  黄女士见状,扶住婆婆慌慌张张的喊救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人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老人是因为这根鱼刺梗在喉咙里的不适,才诱发心梗。幸好送医及时,要不她就真的救不回来了。

  听了这话,黄女士的眼泪刷的下来。她打了身旁的丈夫一下,责备他没事找事,差点害死婆婆。而成了罪魁祸首的张先生感到百口莫辩,觉得自己真是倒霉透顶。好心调和妻子和母亲的关系,却招来这种是非。再想到之后的一系列医药费,他真是欲哭无泪。心里把那家饭店骂个遍,认为如果不是他们虚假宣传,他也不会买这种鱼,更不会出这种事。

  想到这,他怒气冲冲的找到那家饭店,让他们承担责任,赔偿母亲的一系列医药费。可事隔半月,饭店又是个送往迎来的地,包括服务员在内,没有一个认得他。最后,饭店经理说话了,他要求张先生先出示在他们这消费的凭证,再谈其后的事情。否则就要张先生为他这种行为承担责任,告他诽谤。

  闻此言,张先生没了声音。当时着急,他拿了东西就走,根本没有所谓的凭证。这让他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并证明其母亲住院确系因食用该饭店的食物所致,要求饭店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该饭店应对其所承诺的负相应的责任,而张先生则最主要的就是找出在该饭店消费的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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