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生暴力,至女商贩精神病复发
曹先生无奈的看着在地上撒泼的妻子,他的几个弟弟弟媳正使出吃奶的力气,企图将她制服。“我就不应该让他出去卖菜,就不应该贪那两个钱。之前明明好好的……”曹先生无助的喃喃自语道,满腹的委屈化为眼中沉重的无力。
曹先生的妻子姓王,是个命苦的女人。刚和曹先生结婚那几年,赶上家里环境不好,染了一身病。致使夫妻二人结婚多年,迟迟没有生育。那时候,王女士经常看着别人家的孩子眼馋,更是求神拜佛吃偏方,用尽方法才怀孕。
对于这个得来不易的孩子,夫妻两人十分珍惜。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曹先生,也追起时髦,买来各种胎教音乐,说什么“不让孩子输在起点上”。而王女士在确定怀孕后,就尽量减少外出次数,专心在家养胎、安胎。几个月后,他们迎来了一对龙凤胎。
看着幼小的生命,夫妻两人的喜悦不在话下。但是,好景不长,两个孩子还没满月就患上了脑炎,并相继离世。自此之后,曹先生做什么都没了干劲,王女士也整日神情恍惚,满嘴胡话。曹家的生活每况愈下,连基本开销都难以维持。
直到去年,在村委会的帮助开导下,夫妻俩的情况才有所改观。尤其是王女士,终于可以面对丧子之痛,并渐渐能够自理生活。谁知眼看这对夫妻的生活就要好过了,却发生那件事,让王女士旧病复发。
适逢端午临近,一双巧手的王女士包了许多粽子。看着一盆盆青翠诱人,内含各种馅料的粽子,曹先生觉得日子又有了希望。可是当王女士忙活完,那成堆的粽子宛若座座小山,让曹先生瞠目结舌。他以为妻子又犯了疯病,岂料她的心中算着精明的小九九。她想将自己包的粽子带到城里卖,好填补家用。
对于妻子的提议,曹先生虽不放心,却终究点头同意。那天一大早,王女士就出发了。到了正午,才在镇上的菜市场里找到一块落脚的地方。没多大一会儿,一群卖东西的小贩突然推着三轮作鸟兽四散。对于城里生活一无所知的王女士,就那么傻乎乎站在路中间,心里还纳闷,他们干什么去了呢?
“你有营业执照吗?”一个带着“大盖帽”的城管人员严肃的问道。看着眼前突然出现的人,王女士有些害怕的摇摇头。
“你交管理费了吗?”城管又问。王女士仍然摇摇头。
至此,城管拿出随身携带的小本,写了罚单,作势要推走王女士的小车。见此情景,她心下一急,态度忒变,和对方撕扯起来。没几下,王女士的情绪就失控了,她无法克制自己的愤怒,拿起身边的转头砸碎了城管车子的玻璃。
带头的城管见状,脸色更加难看,上去拽倒王女士,提腿就踹。其他人见状,也纷纷上前殴打毫无还手之力的王女士……
当曹先生得到消息,赶去看守所领妻子时,看到的就是她脸上、身上无处不在的青紫,和她呆滞的眼神。那一刻,他心往下一沉,知道妻子的老毛病又犯了。想到妻子刚好点就遭此变故,他心痛极了。顾不上和城管理论,赔了玻璃钱,将妻子带回家。
本想着养两天,王女士就能有所起色。可一个月都快过去了,王女士的情况却越来越严重。原本只是痴痴傻傻,现在发展成暴力倾向,稍不顺意就又吵又闹,还曾拿着家里的菜刀四处追赶邻居。
面对这样的妻子,曹先生无力极了。他的几个弟弟和村人纷纷劝他将王女士关起来,免得她闯祸。可每次他都无法下定狠心。
而每当妻子发病,他对那些城管的怨恨就深一分,如果不是他们那样威吓暴打妻子,她也不会惊吓之下再度失常。想到这,他希望可以为妻子讨回公道,他希望可以得到补偿来给妻子治病,可是他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些什么。他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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