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为地盘生矛盾,假冒绑架惹官非


  黄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异地打工的平凡夫妻。他们住在这座城市近郊的棚户区里,生活有些拮据。但他们安贫乐道,日子一样过得有滋有味。然而最近,她们却碰上了一件愁事。因为这件事,夫妻两人几乎连家都不敢回。

  黄先生隔壁住着一户姓李的人家,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兴许因为出生在大城市,从小就见过“大世面”,他们对黄先生这种外来打工者总是一副高高在上的态度,很让人反感。可由于李先生的暴力威吓,黄先生等人敢怒不敢言。这使得李先生的态度越来越嚣张,事情也做得愈发没有顾忌。

  在这条遍布低矮危房的巷弄中,李家的小院原本并不大。可随着周围邻居纷纷迁走,和一些外来人口的入住,李家开始试探性的向四周扩张。对于他们鲸吞蚕食的行为,周围的邻居虽十分反感,但大家都不想惹麻烦,也就由着他们鼓捣。于是,李家不大的院子越来越大,附属的建筑物也越来越多。

  终于,在今年春天,李先生成功将自己家的范围扩张到绿化带附近。也成功的让原本可以三人并行尚且有余的路,变成一次只能一人通过的羊肠小道。身为李先生的邻居,黄先生受害最深,因为那条羊肠小径是他和妻子回家的必经之路。

  如果只是不方便,黄先生和王女士还可以忍耐。但李先生越做越过分,夏天将至的时候,他不知从哪搞来一条大狗,十分凶悍。每当黄先生二人通过,都要吠叫一番。半个月前的一天夜里,李先生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没有将狗拴上,致使夜归的王女士被其扑倒。看到狼狈的邻居,李先生不但没有拉一把,反而站在院子里大笑。当黄先生闻声赶来时,看到的就是满脸泪痕的妻子。他一股火冲上脑顶,作势要与李先生理论,却被怕事的王女士拦了下来。

  说来也巧,这件事后没几天,李先生倒了大霉。他非法扩建的事被人告到了城管,所有的违建物一天之内被拆的干干净净。他那条凶悍的大狗,也被人偷偷下药给药死了。面对这一系列事情,李先生认定是黄先生所为。于是,黄先生和王女士的倒霉日子开始了。

  李先生只要瞄到黄先生家里有人,就搬张椅子往他家门口一放,一面啜饮手中的茶水,一面对黄先生破口大骂,经常一闹就闹到半夜12点多。他还放出话来,如果不当面把事情说清楚,就要弄死他全家。

  被谩骂威胁,黄先生心里真是怨极了。他虽然痛恨李先生的行为,但却从未生过报复的念头。可李先生一口咬定事情是他干的,他就是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啊。因为害怕遭到报复,李先生和黄女士能躲就躲,能避就避,可事情还是发生了。

  前几天,王女士的母亲带着外孙来看她,恰巧夫妻二人不在家。对女儿居住环境不甚了解的老人,带着孩子敲响里了李先生家的门。一听是王女士的母亲,他不大的眼睛里升起一丝精光。他热情的将人招呼进来。随即以买东西为借口,拨通了黄先生的电话。电话中,他称自己抓住了他的岳母和儿子,如果他不马上过来磕头赔罪,并赔偿他被拆除违建物的损失,他就要割掉他儿子的耳朵……

  挂断电话,黄先生方寸大乱。他曾听人说过,李先生早年打死过人,是个货真价实的活阎王。再一想到他之前的胆大妄为和无所顾忌,他仿佛已经听到儿子的哭声。几经思量后,他拨通了报警电话。

  但是,当他和警察闯进李先生家时,看到的景象让人们面面相觑。黄先生的儿子和岳母正好好的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对所发生的一切全无所觉。至此,黄先生恍惚间明白了什么,他看向一旁被警察摁倒在地上的李先生,无奈的叹道:“这可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黄先生可以报警,但是单独的恐吓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李先生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对黄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理应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黄先生同时应该向警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受到了李先生的恐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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