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逼女引产致不孕,女婿索赔讨公道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一个美满的家庭不但可以使成员自身感到幸福,也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然而,随着社会风气的变迁,这个单位变得愈发不稳定起来,离婚也从生活作风问题,渐变为司空见惯的“基本人权”。这种变迁确实解放了那些生活在不幸婚姻中的人们,却也留下了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马小姐的父母是这个时代的尖端分子,早恋、早婚、闪离样样俱全。他们活得潇洒自我,却没一个人想起当时尚且年幼的马小姐。

  生活在这样一个无爱的家庭中,马小姐的童年甚少欢笑,甚少温暖。她没有太多关于母亲的记忆,她在离开这个家后,就此走出了她的生命。而和她生活在一起的父亲,不但没有补偿她的情感缺失,反而让她的童年充满苦难。

  在马小姐的右腿上,有一块拳头大小的疤痕,那是她小时候留下的烫伤。自从和马母离婚,马父就彻底解放了似的,基本上日日花天酒地,夜夜打牌至天亮,全然忘了家里还有张小嘴等着他喂。那时候不过五岁的马小姐,只能凭借本能,模仿记忆中母亲的动作,给自己弄吃的。结果不慎被迸出来火星点燃了棉裤,幸而被她的奶奶及时发现,这才捡回了条小命。

  也因为这次事件,她被向来严厉奶奶接走了。这个刀子嘴豆腐心的老人,成了马小姐童年仅有的一点慰藉。

  几年后,马小姐的奶奶因为癌症离开人世,她再度回到父亲那里。这次等待她的,除了一如既往自私又自利的父亲外,还有一个她视为噩梦一样的女人。她姓乔,是马父的同居对象,也是他的生意伙伴。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或心理,乔女士对马小姐说不上好,也说不上坏。在几年的生活里,她们没有发生太大的冲突,一直保持着井水不犯河水的生活状态。

  但这一切在马小姐十七岁那年发生了改变。那年,乔女士和马父的生意陷入低谷,欠了一屁股债。为了偿还这笔亏空,乔女士将主意打到亭亭玉立的马小姐身上。她和马父合计,与其将姑娘养大了赔钱,不如趁她还值些银子的时候发光发热。于是她四处打听买家,决定以五万元聘金,将马小姐嫁给当地的土财主陈先生。

  马小姐自是不肯,且不说陈先生已经四十来岁的年纪,足可以做她父亲。就是为了自己要好的男友,她也不能答应这种事。马小姐的反抗出乎乔女士的预料,为了这笔钱,她无所不用其极,甚至给陈先生制造机会,企图生米煮成熟饭。后被马小姐侥幸逃脱。

  这件事让她看清了父亲的无情,和后母的狠毒。为了摆脱这个家,她决定和比他大三岁的男友私奔。但这一路并不顺遂,他们还没来得及逃出乡里,就被闻讯赶至的马先生抓到。他们强行带回马小姐,欲再度促成其与陈先生的婚事。

  可这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婚前检查时,马小姐被发现已经怀有三个多月的身孕。这让乔女士措手不及,想到到手的钱就这么飞了,她恼羞成怒给了马小姐一巴掌。她心有不甘,私下联系了一家相熟的黑诊所,欲解决这个麻烦。

  半个月后的一天早上,吃了早饭的马小姐变得昏昏沉沉,她感到有人在搬动自己,却无力反抗。当她恢复意识,映入眼帘的是一间墙壁泛黄的破屋子,而她本人正躺在屋子正中央的手术台上……

  虽然乔女士自认一切都天衣无缝,但陈先生仍然听到了风声,决定退婚。因为没有得到这笔钱,马父和乔女士的生意终因周转不灵而宣告倒闭。此后,乔女士看马小姐的眼神变得更加残狞,她将所有错都推到她身上。经常借故毒打她,折磨她。这种日子持续了半年之久,直到马小姐的男友回来,悄悄将她接走。

  在男友的关爱下,马小姐的精神渐渐好起来,但因为长时期受虐,小产后又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她得了一身的毛病。时光荏苒,两年过去了,马小姐和男友终于步入婚姻殿堂,但她脸上的笑容反而不见了。

  几个月前,马小姐怀孕了。可夫妻二人尚沉浸在喜悦中,却被医生告知,这个孩子是宫外孕,留不得。含泪送走这个新生命,医生的另一项诊断让马小姐如入冰窟。她告诉她,因为几年前的一次失败引产,马小姐的子宫受到损伤,即便怀孕,宫外孕和习惯性流产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想到自己再难拥有一个幸福圆满的家庭,想到从小到大的梦想就这么破灭,马小姐觉得自己要疯了。她每天都能听到孩子的哭声,每天都觉得自己身在地狱的烈火之中,不论丈夫如何安慰,她就是无法平息这愤怒。她想为自己的不幸讨回公道,她想让那两个食人禽兽付出代价,可她不知道该怎么办。这让她心生险念,企图毒死那对没有人性的父母。

  看着马小姐的疯狂,她的丈夫感到很难过。他明白她内心的愤怒和痛苦,他也想替她讨回公道,可且不说她和他们的亲缘关系,就是一个外人,这么多年过去了,又有谁会管这档子事呢。他无奈的长叹,不知道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马小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女士及其父亲赔偿由此带来的人身损害及精神赔偿。乔女士及其父亲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马小姐的身体健康,理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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