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要车不成放火,无辜奶奶惨死火海
王女士的丈夫去世多年,是她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因为是单亲家庭,她对孩子的成长充满忧心,总是害怕年幼的他会因为没有父亲而感到自卑。也因此,在张鹏(王女士儿子,化名)的成长过程中,她对他几乎百依百顺。
她的溺爱没有成就一个男子汉,反而让二十多岁的张鹏,如同孩童一样不知人间疾苦。转眼张鹏也是快三十岁的人了,却连个安身立命的营生都没有,再想到自己近花甲的年纪,王女士满心都是抑不住的愁绪。
对于母亲的忧虑,张鹏一无所知。在他的心目中,能在“朋友”面前有面子,有噱头,比什么都重要。
今年年初,张鹏的朋友,冯先生买了辆汽车。抚摸着崭新的车身,几个大小伙子无不羡慕得直流口水。看到他们的表情,身为车主的冯先生非常得意,炫耀的说:“怎么样,帅吧,我老子昨天刚买的。”说罢,挑衅的看了张鹏一眼。
就这个眼神,在张鹏的心里划下了一道不可磨灭的“伤痕”,他心中气愤,觉得对方是欺负他这个没爹的孩子,于是暗下决心也要弄辆什么车开开。回家后,他向母亲提出要求,称自己只要有车,就可以拉私活,也算是有份营生。
儿子的话很动听,可知子莫若母,任他怎么软磨硬泡,她就是不肯答应。终于,张鹏的耐性被磨光了,他痛斥母亲不理解自己,痛斥父亲英年早逝不负责任,痛斥社会没有给他发光发热的机会,带着满腔的不满和怨恨,他离家出走了。
儿子的失踪让王女士心力交瘁,更令她意想不到是,几个月后家里竟莫名奇妙的失了一场大火。由于发现的晚,且王女士所住房屋地处偏僻,整个火势蔓延十分迅速。它不仅烧光了她的全部家财,祸及她的四邻,更令她年迈的婆婆惨死火海。
接二连三发生的不幸,让王女士大病不起。而病时的一个消息,让她险些一命呜呼。经过警方的调查,事故原因是人为的。而放火的不是别人,正是王女士离家出走的儿子——张鹏。他自称因为母亲不给他买车,让他无法再在朋友间立足。他们的嘲笑让他愤怒,却无力反击,致使他对不能满足他愿望的母亲心生怨恨。他只是想放火烧些家财向母亲示威,没想到天干物燥之下,竟酿成惨祸。
听到这些,王女士一口气憋紫了脸。好心的邻居见状,心下一惊,用力按住她的人中半响,她才缓过气来。接着就是一阵呼天抢地的痛哭,她捶着自己的胸口,一再责备自己的宠溺,毁了好好的孩子。面对满目的疮痍和事情的真相,她不知道该怎样补偿邻居,挽救自己的儿子,自己的家庭。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因王女士儿子的纵火行为而遭受损失的邻居可以在该刑事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死者的家属同时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赔偿,人民法院应视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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