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老张可以先和对方家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双方存在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具体金额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专门的医疗机构的鉴定作出裁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其次,学校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该事件发生在学校里,学校是有一定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的,理应承当一部分的责任,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视情节而定。
孩子打闹被碰瓷,家长漫天索赔无上限
幼儿园本是孩子们的乐园,可有时也会让孩子避之不及。
原本务农的老张,看着村里人相继出去打工,自己一没有技术,加上一把瘦骨头,也没有力气。和老婆一合计,两人干脆去市里收废品,每天能挣个五六十,日子到也清闲。
可张小虎该上学了,怎么办?把孩子扔在家里跟着父母,老婆舍不得;跟着自己虽然苦些,好歹自己可以教教孩子。就这样,老张将小虎送到附近的打工子弟幼儿园。
在幼儿园,小虎经常被老师夸,和小朋友相处也不错,经常在一起打闹,捉迷藏。虽然有时磕磕碰碰,老张也不上心,毕竟孩子嘛,磕碰难免。
这一天,老张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说小虎闯大祸了。
原来,小虎把一个同学的牙齿碰掉半个。下课了,小虎还没出去玩,后面的同学用桌子顶他,可能他的脸贴着桌子太近了,小虎一使劲,挣脱站起来,把那个同学的牙碰掉半个。
接到电话,老张赶紧跑到幼儿园,对方家长也来了。都是孩子,还在一个幼儿园。双方当时口头约定,责任均摊,一人400元。老张寻思,也行,不就少收几天废品,了事就行了。
没过几天,老张又接到对方家长的电话,说他们去医院咨询了,现在不能孩子补牙,得等17岁以后。先赔偿个精神损失费吧,等孩子17岁后,治疗费用再均摊。
多少钱?对方开口就一千,没把老张吓坏。正当老张为钱的事儿发愁时,幼儿园老师打来电话说,小虎被对方家长堵在学校,不让他回家……老张跑到幼儿园,和对方一顿交涉,才把小虎带回家。
晚上,妻子给老张提了个醒:是他家孩子用桌子顶小虎,听同学说他还老欺负小虎,小虎不是故意的,就算赔偿,幼儿园也有责任吧?
现在,孩子不敢去上学了,老张也为钱的事儿发愁,他可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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