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老板遭闷棍,混混落水携怨见死不救


  水中溅起的水花越来越小,一直挣扎的人没了力气,缓缓下沉,直到湖面恢复平静。这时,高先生猛然回过神来,他不敢置信的看着湖面上自己的倒影。就在刚刚他居然眼睁睁看着一个人消失而不加援救,这样的行为同杀人有什么不同?思绪翻涌,他扯开嗓子,向人群呼救。

  然而,当那名溺水的人被捞上来时,他已经停止了心跳。微睁的眼睛仍死死的盯着高先生,仿佛有无数的冤屈想要诉说......

  高先生猛然从梦中惊醒,看了看朦胧的天色,已经没有睡意的他,下意识的摸了下脑后的疤,穿上衣服,准备开店。

  高先生是一名个体户,本本分分经营,勉强维持生计。他和在这里工作的所有人一样,只希望能平平安安的养家活口。但老天爷像没听到这请求似的,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他们这条街上再也没有太平日子。一群混混在这里横行无阻,天天收保护费。稍不顺他们的意,轻则砸店,重则伤人。

  起初高先生想着花钱买太平,谁知他们变本加厉,越要越多。心里不服气,他和对方发生争执,打了为首的混混一拳。可他还没来得及体会英雄的感受,当夜就吃了闷棍,造成轻微脑震荡和头皮撕裂伤。这件事后,高先生心里有了畏惧,再也不敢跟他们对着干,只能唯唯诺诺的维持生活。

  半个月前,高先生的两个孩子放了暑假。他带他们去郊区的水库玩。正开心时,他隐隐约约听见了人呼救的声音,紧忙赶过去看。就见一名男子在水中拼命挣扎,几近力竭。仔细一瞅,那不正是天天在他店里横行霸道的混混头吗?他下意识摸了摸后脑勺,报复情绪油然而生。

  一瞬间,他没了思绪,只是冷漠的看着对方的身影消失在水面......

  混混头死后,这条街恢复了以往的安宁,高先生的生意也好了起来。可与这相对的,他陷入自己的梦魇之中,无法自拔。面对惶惶终日的丈夫,高妻很难过。读书不多的她认为高先生被鬼怪缠上,需要驱邪。于是向街上的一位大仙倾诉了这一切。

  偏生不巧,这事走了风,传到混混们的耳中。知道真相,他们愤愤不平,认为是高先生的见死不救才最终酿成死亡。他们认为他犯了法,不但应该接受惩罚,还应该给老大的家人赔偿。于是,就在那个朦胧的早晨,这群人带着混混头的家属,举着灵位堵在了他的店门口。

  远远的看见来势汹汹的人群,看到硕大的遗像上,混混头诡异的微笑。高先生的腿软了,摊倒在地上。这一刻,梦魇已经成真,他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高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高先生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他对受害者的死亡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此情况为法律上规定的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所致的,如该湖泊的救生人员,则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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