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致15楼失火 业主维权终获赔


  这天,贺良一家吃完晚饭正坐在客厅里热热闹闹地看着电视,外面不时传来几声炮竹声,还有烟火冲天燃放声。突然贺良闻到一种烧焦的糊味,一阵阵冲人的烟味传到客厅里。

  原来是阳台起火了!贺良家住在15楼,他急忙打电话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贺良家的屋阳台出现火情就报了警。紧接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火灾进行了扑救,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扑救。

  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推断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是在晚上20点50分,起火部位在阳台存放杂物处,火灾原因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

  原来当天晚上,某房地产公司举办公司庆典,该公司经理孙科在公司门口燃放烟花,将其房屋引燃,从而发生的火灾。但由于某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小区消防通道被堵,消防栓里没有水,延误火灾扑救时间,导致扩大损失。此次火灾造成其的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毁损,该房屋的承租租户也解除了租赁合同,造成了相关损失。

  故贺良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理孙科、北京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46708.46元。

  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孙科认可1503房屋阳台上失火是其燃放烟花所致,但表示不是职务行为。其认为贺良房屋阳台上堆放了纸箱、木凳等易燃物,故房主贺良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查,因火灾发生后,存在消防栓未及时出水,延误火灾扑救五至十分钟时间之情节,据此消防支队对某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系孙科燃放烟花引发火灾,消防支队亦认定此次火灾不能排除燃放烟花所致,故孙科应当就贺良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科系作为该公司经理履行职务之说,贺良未举证证明,从孙科燃放烟花的时间来看,贺良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未保持消防栓处于正常状态,延误了救火时间,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某物业公司应当对火灾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造成延误火灾扑救的时间予以酌定。因火灾导致的装饰装修损失、家具家电损失系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孙科赔偿贺良装饰装修损失24984元、家具家电损失3760元、房屋租金损失28000元;判决某世纪物业公司赔偿贺良装饰装修损失6246元、家具家电损失940元、房屋租金损失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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