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人赃并获,受害者索赔遇问题
张先生是个老网虫,一天到头有一半以上的时间都在网上泡着。为了适应网速的特点,他还专门总结了一张“工作表”,过起了昼伏夜出的生活。
这天,张先生好梦正酣,突然听到手机铃声大作。以为到了“上班”的时间。他不情不愿的睁开眼睛,拿过手机,只看一眼,他就立刻从床上弹跳起来,反复揉着眼睛。顺着他的目光,手机屏幕上显示着这样几句话:尊敬的客户,因为您一直在本网站购物,在网站周年之际特举行“积分十倍翻”活动,所得积分可折合现金,也可以任意换购本网站出售产品。
看完,张先生难掩内心激动。他算了一下,根据自己的积分,翻十倍足有几十万之高,按比例换算竟相当于人民币两千余元。为了确定活动的真实性,他给该网站打了电话。电话中的客服人员告诉他,经过查证,张先生的积分可换抵人民币2100元整。
听完,张先生立刻拿出钱包里的银行卡,要求对方将钱打进账户里。就听电话中的客服人员说,网站活动期间,原来卖五千多的某型号电脑,现在只卖三千多元,如果算上张先生的折抵,实质只要一千三百元就够了。
客服人员的声音仍在电话里响着,张先生的脑中则反映出那台电脑的外形,和网上公布的配置,几乎无意识的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并如同被催眠般,去银行汇了钱。
拿着汇款回执,张先生的心里泛起嘀咕。根据以往经验,网上交易通常都是网上付款,这回怎么改成银行汇款了呢?想到这里他又拨通了该网站的客服电话,对方竟以网站付款功能障碍为由,将之搪塞回来。虽然觉得奇怪,张先生还是接受了这种解释。
半个月后,他如期收到包裹。然而在打开它的一瞬间,张先生的心就掉到了冰窖里。原本应是金属拉丝的外观闪烁着廉价塑料的色泽,拿起来更是毫无质感可言,再一细看,接口处的做工粗糙不已,哪是自己在网上看到的型号。想着外观不行,高配置总是可以保证的吧!
于是连上电源,然而开机时宛如老牛拉车的速度,让张先生瞬间在心中下了结论——这台号称高性能,无线上网的笔记本,恐怕比二手市场几百块钱的中古本还不如。
不耐烦的合上,张先生立刻拨通了那家网站的客服电话。这次接线的是另一个人,当对方听完张先生的陈述,先是婉言安慰,并承诺会在了解情况后,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钱在人家手上,张先生不得不低头,只能等待处理结果。
可一晃又是半个月,对方就像断线的风筝,音信全无。对此,张先生不无恼怒,再一次拨通了客服电话。这一次客服人员的回答又变了样,说张先生的情况经了解确实属实。一切过错都是他们工作人员的疏失所致,对此,他们给张先生制订了新的补偿方案。张先生在将手头的机器邮寄过来后,只要再加一千元,他们就以成本价,将其指定型号的电脑送到他手上。
已经上过一次当,张先生自然拒绝这套方案,嚷着先看货,再加钱,要不就退货的话。对于张先生的一系列要求,对方要么含混了事,要么四两拨千斤的将事情挡回去。最后,再也耗不起的他只能自认倒霉,主动停止了和对方的交涉。
事情到这里应该结束了,可是急转直下的情况又发生了。几个月后,张先生在电视上得知了一起电信诈骗案,手法与自己遭遇的十分相似。都是一些产品销售网站的工作人员与骗子勾结,透露出注册用户信息。骗子集团就通过短信,电话的等方式,谎称积分折现,诱其掏钱购买商品。再以此充好发货,借口换货再行诈骗。
关上电视,张先生在心中气愤不已,又暗自高兴。他想如今骗子落网了,自己之前被骗走的钱是不是就能要回来了呢?想到这里,一个新问题涌入他脑中,他要怎么拿回那笔钱呢?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贷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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