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现团购服务“缩水”状告败诉


  2010年11月1日,某团购网站发布一条“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天津店万元5重大礼包”的团购信息。具体包括专用会员卡等五项内容。郭某于当日在该网站团购成功。11月17日,该网站再次发布团购信息,该团购信息仅针对于11月1日后团购成功的消费者,团购具体内容与此前的内容相比有所变更。

  郭某认为,这一变更使其所购买的服务发生了实质性缩水,并已不具备原有的价值。为此,郭某以欺诈为由将某娱乐公司和团购网站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其赔偿金110元。

  法庭上,网站提出,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团购人数达到3000多人,娱乐有限公司考虑其接待能力难以承受,因此找到网站要求调整。2010年11月,两家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将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所有团购者。同时于当月18日召开了见面会,作出了具体解释。因此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团购券于2010年11月20日开始兑换。现原告所支付的55元仍存于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公司处。该团购活动至结束时,已团购成功用户约3600余人。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公司在发布第二次团购信息后,已通知原告可以选择退款或变更团购内容。

  庭审中,法院向原告释明,其有权向二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但原告明确表示要求二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的团购过程及后期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提示

  团购活动应规范

  针对目前团购消费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法官特别指出,团购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与便捷。但正因为此类消费模式为新兴产物,其消费流程与监管并不规范,在发生争议后消费者维权困难,法律依据缺失。二被告在本案中虽无需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但纵观本次团购的全过程,被告娱乐公司在筹备团购活动过程中,并未实际考量其接待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被告网站在签订合同时,亦未实际考察娱乐公司的场地情况,也未认真确认合同效力即发布团购消息,这是导致本案矛盾的原因。

  法官特别提醒,二被告作为服务单位,在今后的类似活动中,应当从实际出发,严格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自身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团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