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网聊结识可怜女,偷钱接济发现是骗局
晚上七点多,徐阿姨正在给女儿添饭,听见楼上陈家传来阵阵打骂声。她不禁皱紧眉头叹道:“多好的孩子也打!”
事情要从三个月前说起。陈女士有一个十分令她骄傲的儿子,叫聪聪。聪聪平时十分听话,性格也很活泼热情,是老师同学口中的模范学生。几个月前,聪聪在几个同学的引诱下,上网逛某成年聊天室,结识了一个叫诺诺的女孩。他觉得这个女孩很不一样,于是越聊越深入,越聊越不可自拔。
诺诺告诉他,她很小的时候就父母双亡,是奶奶一手拉拔她长大。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几个月前,她奶奶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大笔的医药费和手术费。想她祖孙二人,老的老,小的小,平日就靠老人卖针头线脑的钱为生,到哪能弄到那么大笔的钱。为了凑够这笔医药费,她才在无奈下,和几个朋友一起加入了这个网站。
听到这样可怜的身世,单纯的聪聪为诺诺的遭遇心痛不已,心中升起一股想要帮对方的愿望。似乎感受到了聪聪的情绪变化,没过多久,诺诺就提出见面的要求。
当网络上的可怜女孩就要变成现实中活生生的人,聪聪有些紧张,又有些期待。几天后,在市中心的广场旁,聪聪终于见到那个令他心痛不已的人,那一刻他年少的心颤动了。此后两人间的交往愈加频繁。突然有一天,诺诺向聪聪提出请他做客的要求。那似乎是这两个少年少女心中的某个暗号,他们就这样顺理成章的发生了暧昧关系。
那之后,两人进入了稳定期,在聪聪面前,诺诺就像一个天真无邪的孩子般,总是眨着一双美丽的大眼,颊边也总带着一抹幸福的微笑。可是没过多久,这种笑容不见了,诺诺又成了之前忧郁的女孩,她告诉聪聪,奶奶的医药费没了,急需五千块钱周转。闻此言,聪聪觉得有些为难,但一思及诺诺是自己的“女人”,不能放着不管,于是拿出自己攒了多年的压岁钱,并以课外活动为由分别从母亲和奶奶那里要了1000元。拿到这笔钱,诺诺灿笑如花,此后更是对聪聪千依百顺,他们仿佛过起了成人世界的夫妻生活。
可幸福了没多久,诺诺又哭着找到聪聪,声称正在住院的奶奶情况十分不好,医生说如果再不做手术的话,奶奶就没救了。听了这话,聪聪也不禁着急,连问奶奶的手术费是多少。见对方开口,诺诺忧郁的说出7万。听闻这个数字,聪聪很为难,但一见诺诺瞬间晦暗下去的脸色,还是拍拍胸脯说保证“完成任务”。
聪聪“完成任务”的方法很简单,就是从家里偷。虽然这么做与他这么多年来所受到的教育相悖,但是他想诺诺将来一定会是自己的媳妇,现在拿钱给她也没什么,更何况,她每次都有写借条。下定了决心,聪聪开始周详的计划起来。首先他旁敲侧击的问出了家里的存折和银行卡的密码。随即趁大人不在家时,将东西偷走。为了撇清自己的嫌疑,他学着电视里的情节,把家里布置成遭贼的样子。
果然,看到家里四散的东西,凌乱的脚印,陈女士真的以为进了贼,想都不想的报了警。这天回来,看到楼下停着的警车,再看到母亲焦急的神情,聪聪知道自己的计划成功了。他更加肆无忌惮,先是取出7万元交给诺诺,随后又为她添置了许多新衣服。前后共用去存款近8万元。
就在他为自己豪爽与体贴沾沾自喜的时候,诺诺失踪了,无论他怎么找,都无法找到这个女孩。去医院问,也根本没有诺诺奶奶这个人。得知这个消息,聪聪的心“忽”的沉到了谷底。他耷拉着脑袋回家,刚进门就看到父母严肃的坐在沙发上。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他的小把戏没两天就被警察发现了。事情至此,聪聪只能沉默的接受惩罚,然他内心仍然相信,诺诺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才这样做的。
从儿子的口中知道完整的事实真相,陈先生和陈女士被气晕了,忍不住的打骂起从小娇惯的儿子。可这毕竟解决不了事情,考虑到现实状况,追回那笔钱才是真的,他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其次,诺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金融诈骗罪,陈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发布公告寻找诺诺并要求其偿还所的款项及相关赔偿。根据《刑法》的规定,诺诺诈骗的财务应属于数额巨大的,理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其是未成年,应该视具体情况量刑或免刑处理,其所骗财务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偿还。
法律依据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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