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卡老板刷,真相大白追债成难题


  朱先生是一家私企的小主管,因为工作努力业绩优秀,非常受到老板的重视。按理说这样的朱先生正应该春风得意,可最近他却满脸愁色。这是为了什么呢?

  话说几年前,为了更好的发展,朱先生先后换了几份工作,最后才选定了这家成立不久的新公司。其实以朱先生的学历和资历,要申请一家更好的单位并不是难事,他之所以选择这家公司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这的老板最好。

  朱先生的老板姓胡,是一位凡事都笑呵呵的人。按他员工的说法,就是一个弥勒佛。凡是和他相处过的人,无不夸他为人厚道,无不和他处得如同兄弟一般。就是因为看好他,朱先生才放弃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来为他打拼江山。

  到了新公司没多久,胡老板突然请包括朱先生在内的几个员工吃饭。酒过三巡,才吞吐的对他们说,希望他们给自己做信用卡销售的女朋友捧捧场,顶个人头。听了这话,除了朱先生之外,几乎人人应好,纷纷拿出身份证登记。

  看着人们爽快的样子,朱先生的心理犯起嘀咕,害怕自己摊上什么事。但看大家踊跃热情那样,他实在不好意思起刺,也不想就此给老板留下不好的印象。因此在对方一再保证,只充人头,一个月后就注销后,他半推半就的也办了信用卡。

  这件事后没多久,繁忙的工作让朱先生很快就将事情忘到了脑后。尤其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风暴,公司的营运陷入危机,为了给它注入活力,朱先生一群人几乎天天以公司为家。可是这仍没能改变公司的颓势。

  无巧不巧,就在这时,朱先生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是某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并告诉朱先生他所申请的信用卡欠款应该还了。听了这话,朱先生一阵迷糊,自己从来谨慎,为了控制用度从未办理过信用卡,就连妻子想办,都被他制止了。

  带着满心的疑惑,他问对方他是什么时候办的卡。谁知听到对方的回答,朱先生的脸色不禁变黑了。这张欠债的卡正是那张在老板的忽悠下,与大家一同办的。当初办卡时明明说是充人头,之后就会注销,怎么过了这么久,卡不但没有注销,反而仍在使用呢,而且使用的人显然不是他。

  为了弄清这件事的前因后果,朱先生选择了沉默,且暗自多方打听,果然,不久后就听说很多同事都收到了类似的电话,朱先生算幸运的,金额很小,而且只有一家。

  话音犹在,另一家银行的催帐电话打到了朱先生这。这通电话就像是一个被触动的开关,没过两天,几家银行先后打电话催债。仔细一算,前后加起来,金额竟有5万元之多。到这里朱先生等人不再沉默了,他们将老板堵在办公室,希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面对气势汹汹的众人,老板先是脸色一正,随即眼睛一转,摆出可怜兮兮的样子,细数起自己曾经对他们有多好,又说大家都是兄弟,没必要为钱财伤了和气等等。听着老板的言辞,朱先生等人心思也跟着翻转不停。首先,卡是用自己名字办的,如果把对方逼急了,真的不还,他们也没有办法。此外,无论如何,对方还是自己老板,为了以后的职业发展,得罪他肯定没有好处。于是朱先生一群人虽心有不甘,但最终同意了宽限老板几日,等他筹钱还账。

  可是这件事却让朱先生寒了心,他觉得自己再没必要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他认为这家占员工便宜的公司,实在没有什么发展,与其困死在这里,不如另寻出路。想到这,另一个问题,让他不得不面对,如果自己离开了,这一笔笔信用卡债可怎么办。自己从来没花过一分钱,如果这家公司真的倒闭了,老板破产了,这些债会不会算到自己头上呢?

 律师建议
    首先,朱先生老板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朱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出示相关证明并要求核对刷卡时的笔迹,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偿还所欠款项。而银行则应向刷卡人索要欠款,朱先生不具有偿还款项的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应按所诈骗金额具体进行判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其次,朱先生老板的女朋友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其所作所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具体情况应按各自所犯罪行主次大小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