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因妒生恨,开枪杀死挚友


  陈先生和黄先生是发小,两人出生在同一间医院,住在同一个巷弄里,从幼儿园开始就是同学。情同兄弟的他们曾经约定要一起上大学,一起出国,一起做中国的比尔盖茨,一起做很多事情。可是这一切美好的愿望,在他们十六岁那年都成了泡影。

  那年,陈先生的父母离了婚,各自投奔自己的幸福,抛下陈先生一人。那时,正直生长期的陈先生经常饿肚子,因为父母从未记得按时给抚养费。后来两人更是你推我闪,谁也不愿为陈先生掏一毛钱,甚至不止一次游说他放弃读书的念头。生活的拮据,内心的彷徨,让这个不过十几岁的孩子不知所措,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并最终成了落榜生。

  落榜后的陈先生内心充满愤恨,看到与自己同年的黄先生开开心心的上高中,他更感到不甘和嫉妒。他以为自己这种情绪掩藏的很好,却不知那无意间流露出的眼神,尽收在黄先生母亲的眼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一项对儿子放任自由的她开始干涉起他的交友,尤其是和陈先生之间的往来。

  这种限制在陈先生的眼中,变成了黄家看不起自己的证明,这让他愈加愤怒和难受。自尊心极强的他从此鲜少再找黄先生,反而在社会上结实了一群行为不端的少年。

  身为高中生的黄先生是单纯的,正直叛逆期的他,是怎么看怎么觉得陈先生酷,十分崇拜。经常不顾母亲的阻拦,偷偷和他出去“闯世界”。

  09年的寒假是黄先生高中时期的第一个假期,却也成为黄家人最为悲伤的一个假期。那时正是年关将近的时候,已经成为小头目的陈先生,不知从哪搞到了两把气枪。反复摸索着黑亮的枪身,黄先生的喜欢不言而喻。

  仿佛读懂了他的心思,陈先生提出上山打鸟的建议,黄先生听后欣然接受。冬天的树林没有了郁郁葱葱的枝桠,鸟儿失去遮掩,一声声啼叫在是那么清晰。踩着薄薄的一层雪,黄先生的心飞扬了起来,没有了考试,没有了升学,只是跟朋友奔跑在山林间的感觉是那么快乐。

  傍晚,两人在山脚的村子里找了户人家,准备窝一宿第二天再回去。这一晚,两个人像从前一样依偎在一起,目不转睛的看港战片。不知过了多久,字幕滚动播出时,两个少年仍沉浸在精彩的剧情中,不能自拔。突然,黄先生一下跳了起来,拿起立在床边的气枪,指着陈先生念起了片中的台词。

  陈先生一看,也十分默契的拿起自己的那把枪,与黄先生玩起了枪战游戏。你追我躲中,仿佛一切都没有发生过,他们仍是心无芥蒂的好兄弟。按照剧情,黄先生扮演的正义之士打倒了陈先生。躺在黄先生的抢下,从下往上仰视对方,陈先生的好心情突然不见了,他听不清对方嘴里到底在说什么,只是觉得他脸上得意洋洋的神情很刺眼,仿佛在嘲笑他的失败。他突然想到自己的际遇,突然疑惑为什么自己在游戏中也会是个失败者,一种强烈的嫉妒感,让他双眼泛红,无意识的拿起身旁的枪,熟练的上堂,瞄准,扣动扳机。一瞬间枪声划破了宁静,却被邻居小孩调皮的鞭炮声掩盖。十六岁的黄先生连惊叫的机会都没有,就倒在了血泊里。

  陈先生这才回过神,看到昔日好友抽动了两下彻底没了呼吸,睁着的双眼仍难以置信的望着他,他倒抽一口气,连滚带爬的逃离了现场。

  第二天,鸡鸣时,屋主仍没看见昨夜投宿的两个少年,碎碎念的去叫人。突然,一阵尖叫打破了早晨的祥和,他跌跌撞撞的从屋里出来,直嚷着死人了。半个小时后,警笛声在村落的上空不停的回响。

  失去了挚爱的儿子,找不到凶手,黄先生的母亲陷入了绝望的愤怒中。没多久情绪不佳又患上神经衰弱的她,开始浑浑噩噩,经常把黄先生的弟弟,当成已经去世月余的大儿子。为了照顾时而神志不清的妻子,黄先生的父亲衣不解带的忙活,悲伤和疲劳很快剥夺了他的健康。

  躺在病床上,无所事事的他依稀仿佛看见大儿子仍在身边,仍在他生气时皮皮的冲他微笑。然而逝者已矣,深知此理,他一次次将自己从幸福且悲伤的回忆中拉出来,这时他的眼中是妻子朦胧呆滞的眼神,是小儿子故作坚强的表情。他意识到这个千疮百孔的家庭需要发泄内心的愤怒,需要补偿,哪怕只是物质上的些微歉意,也可以给他们的内心带来平衡和抚慰。可是,几个月来,陈先生杳无音信,案子也一直没有侦破,他要怎么做才可以得到他想要的补偿呢?

 律师建议
    首先,陈先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已经满十六周岁,其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形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陈先生系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理应从轻处罚,具体情况视情节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其次,由于黄先生母亲的病因陈先生的故意杀人而引起的,陈先生应该对黄先生母亲承担连带责任,黄先生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其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而陈先生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该承担其所造成的民事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