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言中伤陨人命,为掩盖事实软禁其夫


  程先生的村子里有一个有名的流氓叫王黑子。说到这个人,整个村子里没有一个人不恨得牙痒痒,他仗着自己姑父是派出所所长横行乡里。收保护费,欺男霸女的勾当基本上都干全了。对于这么个人见人怕的鬼见愁,连同程先生在内的村里人都是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

  几年前的夏天,程先生在邻居李大妈的介绍下,认识了邻村女青年白小姐。这个美丽温柔的女孩,第一眼就俘获了程先生的心。显然,程先生在外人眼中的木讷,在这个姑娘的心中却是时下最缺少的踏实诚恳。互相吸引的两人在半年后,无风无浪的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本以为取了贤妻,日子会越过越好,谁知美丽的白小姐刚嫁过来就惹出了麻烦。一个村子能有多大,白小姐的漂亮很快就传开了,传到王黑子的耳中,勾起了他的兴趣。再一看,白小姐果然名不需传,就经常借故调戏。

  两个月后的一天,程先生和父亲去邻村亲戚家参加婚礼,因为第二天有雇工帮着秋收,所以家里要留一个人。身为程家新儿媳的白小姐,被独自留在了家中。只是一天一夜,任谁也没有想到会出那样的乱子。

  得知程家就白小姐一人在家,王黑子动起了歪念头。他借口收保护费来到程家,一进门就往内室一赖,调笑起白小姐。见到王黑子,白小姐心里明白对方来意不善,也不多做纠缠,进屋拿钱,准备息事宁人。谁知,她前脚进去,王黑子随后跟了进去,一下将白小姐扑倒在地。慌乱中,白小姐抄起身边的暖壶就往对方身上砸。如此凶悍的抵抗着实在王黑子的意料之外,竟将他打个措手不及,只能慌张的向外逃窜。

  因为是件不光彩的事,白小姐并没有告知丈夫和公公,只想着息事宁人后,就当一切没有发生。然而她的妥协退让却给了王黑子作乱的机会,因为没有得手,又挨了一顿揍,他含恨在心。无处不中伤白小姐是个不正经的女人,并将当日的事实歪曲,声称她在丈夫公公不在家时,肆意勾搭自己,做尽不要脸的事。

  王黑子肆无顾忌的中伤,很快就在村子里传开,大家纷纷怪异的看白小姐,明里暗里的讽刺她。不久之后,得知被带了绿帽子的程先生,高声质问妻子。直到这时,浑浑噩噩的白小姐才知道出了什么事。他试图将那天的始末讲给丈夫听,却遭到对方彻头彻尾的质疑。这让她的心里十分难过。想着事情冷却一下,再慢慢缓和夫妻关系。却没料到,之后等着自己的竟是冷热相加的暴力。

  饱受心里与生理的折磨。白小姐的精神几欲崩溃。在和丈夫的一次争吵后,选择一死以正清白。

  那天干完地里活回家的程家父子,没有如以往那样看到自家袅袅的炊烟,不禁心生不满。一脚踹开家门,大呼小叫的找白小姐,却始终无人回应。皱紧眉头,程先生走进厨房,就见白小姐面色青紫的躺在冰冷的地上,身边还有一个空了的农药瓶。顿时三魂去了七魄,飞也似的抱起妻子,冰冷的触感却诉说着,这个可怜的女子已断气多时。

  白小姐的死讯一传开,首先慌张的不是别人,正是无恶不作的王黑子。他找到姑姑,搂着她的大腿又哭又闹,直嚷着让对方救救自己。对于这个不争气的侄子,王女士骂也不是,打也不是,竟将过错都推到“祸水”白小姐身上,转着精明的眼珠,告诉王黑子如此这般。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在王黑子等人的渲染下,程先生从小心眼逼死妻子的恶人,渐渐被渲染成杀妻的亡命徒。王黑子的姑父更是三天两头的将程先生请去派出所喝茶。

  遭逢如此巨变,程父一病不起,连着发了几天的高烧。坐在父亲的床边,程先生懊悔极了,他想到妻子这段日子家里外头的受气,想到她心有不甘的结束年轻的生命,想到父亲越发严重的疾病,他再也坐不住了。掏出家里仅有的存款,将父亲放进拖拉机里,准备进城看病。

  谁知,刚走到村口,就被派出所所长(王黑子姑父)、王黑子等人,以及一众村民拦了下来。声称他们父子都是嫌疑人,谁也不能离开村里一步。言闭,甩了王黑子一个眼神,暗示他的人将程父抬回程家。

  被软禁在家中,听着父亲满口的胡话,程先生的眼泪啪嗒啪嗒的往下掉。他想父亲大概会病死在家中,过一阵子自己也会被枪毙,这是他们刻薄白小姐的报应。想到伤心处,不禁呜咽。他们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
    首先,王黑子对白小姐已经构成了诬陷罪,侵犯了其名誉权,程先生一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黑子承担相应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其次,程先生对白小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自杀行为不属于刑法制裁的范围,但是程先生最为夫妻一方,且对白小姐的死亡有间接的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