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怀孕遭弃谎称迷奸,其父怒砍情人
去年楚小姐考上了理想的大学,全家人都为这个消息欢心鼓舞,离开学还有一个月,就给楚小姐操办起上学的行头。看着众人为自己忙活,她想的不是如何好好学习报答大家,而是满脑风花雪月,只希望在大学可以找到白马王子。
可登校没多久,她就发现大学里王子不见,“青蛙”倒是不少。失望之余,楚小姐开始和几个同系的女生频繁出入酒吧等场所猎艳。
没过多久,她就在一间酒吧里结识了一位号称成功人士的中年男性,周先生。两人相遇的第一个眼神交汇,楚小姐知道自己的人生将从此改写。
之后的交往中,周先生告诉楚小姐,他拥有过一段十分不幸的婚姻。前妻是一个嫌贫爱富的人,在自己人生最落魄的时候抛下了他。从此他就一直独身生活,对女人十分不信任,可是楚小姐的天真却意外打动了他冰封许久的心。
这番话不是甜言蜜语,却胜似甜言蜜语。楚小姐很快就陷入了周先生编制的情网里不可自拔,并与之发生了关系。
此后没两个月,热恋期的楚小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不过十九岁的她,感到害怕极了,赶忙联系周先生。听到楚小姐的话,周先生眼睛一转,用一定会负责的承诺将人哄走。之后一招人间蒸发,彻底断了与对方的联系。
至此,楚小姐隐约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可泥足深陷,她始终不愿相信这一点。就在她坐困真真假假中,难以抉择时。一个女人的意外到访,彻底颠覆了她的生活。
那天,楚小姐正在上课,一个年级四十上下的女人,突然推开教室的门。开口就问谁是楚小姐,听到对方叫自己的名字,她惴惴不安的站了起来。对方只扫了她一眼,二话没有就扑到她身上殴打。一边打还一边骂她是不要脸的狐狸精,专门破坏别人家庭的小三。
躺在对方身下,楚小姐的大脑混乱极了,从面前疯子一样的女人口中的只言片语,再结合这一段时间以来周先生的态度,她心中缓缓拼出事实真相。
更令楚小姐难以忍受的事情接种而至。女人这一闹,楚小姐是小三的传言很快在学校传开。恼怒的教导员找来了楚小姐的父母。面对师长谴责的眼光,父母羞红的老脸。楚小姐的心中涌起酸涩的滋味,她既气自己,又可怜自己。她恨自己不争气着了别人的道,她可怜自己身败名裂,却无处获偿。
当老师问她事情的真相时,满面泪水的她心中五味杂陈,出于本能的,她毫不犹豫的称自己是被害者,是周先生在她喝醉后强暴了她,还以裸照相威胁,让她与之继续交往。
听到这里,连同老师在内,大家都沉默了。楚父更是气得浑身发抖。
从小三变成受害者,原本是缺乏道德的行为得到了学校的谅解。使本来应该遭受处分的她,只是办理了一年的修学。
在这段时间中,遭受感情创伤的楚小姐经常无所事事的在街上闲逛,一天竟在某酒吧的门口看到了周先生。他正搂着一个十几岁的小女孩,壮似亲密的调笑着。这一下子刺激到了她。她偷偷跟踪二人来到酒店,又跟踪周先生找到了对方的住处。
这天凌晨,楚家的门传来微弱的敲门声。正焦急等待女儿回家的楚母,拉开门一看,竟是衣衫凌乱的楚小姐。看到女儿狼狈的样子,楚家父母吓坏了,赶紧将人拉进来,问出了什么事。楚小姐未语泪先流,抽抽泣泣的叙述自己的遭遇。称自己被周先生那只禽兽缠上,又给欺负了。说罢哭的更伤心,抱住父亲,直说要报仇。听到女儿撕心裂肺的哭喊,楚父的理智被仇恨一把撕裂。
第二天,趁着妻子不在,楚先生从女儿的口中问出周先生的地址。听到父亲打听周先生,楚小姐低垂的眼睛闪过一抹精光。
哄女儿睡下,楚父借口买午饭,偷偷揣着一把菜刀出门了。关门声一响,楚小姐原本晦暗的脸色突然一亮,接着怪笑两声,心想:姓周的,敢耍我,看我爸怎么修理你。
只是楚小姐怎么也没想到,愤怒至极的父亲,是心怀杀意而去。认为女儿被暴徒欺负的楚先生气疯了,他敲开周先生家的门,问明来人,掏出菜刀就像对方头上砍去。闻声出来的周妻,见此情形尖叫着出去找人,可是却为时已晚。
当人们将身中十多刀的周先生送进医院,他已经奄奄一息,后经救治无效离开了人世。而楚先生也在当天被赶来的民警带走了。当这消息传到楚家母女耳中,楚小姐一下子瘫坐在沙发上,她只是不想接受处罚,只是想让父亲教训那个混蛋,才说了一个个谎言,可是她没想到,一项疼爱自己的父亲会冲动的取人性命,更没想到自己挚爱的父亲会因为她的一念之差,被送上断头台。想到这里,她不仅悔恨的痛哭出声。
然而哭泣无法抹灭谎言的痕迹,更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为了尽量能让父亲得到从轻判决,楚母和楚小姐跑遍了当地所有知名的律师楼,想请一位好律师给楚父打官司。
可是律师请到了,公安机关却禁止他与楚父见面。这使楚家母女惴惴不安,顿时乱了方寸,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建议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不允许探视的,楚小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对该公安局实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不合理的行为,应令其立即撤销。
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在押人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
第三十八条:“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第三十九条:“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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