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惨死邻居家,久不破案找谁说理?
小谢是某市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结婚后一直和妻子住在丈母娘家,丈母娘待小谢如同亲生儿子一般,三口之家和睦相处,其乐融融。
小谢和妻子工作都比较忙,早出晚归。丈母娘也很是心疼这小夫妻俩,每天晚上变着样的给他们做好吃的,一般都是小谢夫妻俩晚上到家,热气腾腾的饭菜也就上桌了。但是今天却很奇怪,小谢夫妻俩回到家半天了,却不见丈母娘的人。
小两口很是纳闷,等了半天也不见丈母娘回来,小谢决定去邻居李老太家找找。原来小谢丈母娘平时没什么爱好,就爱玩玩麻将,小谢夫妻俩觉得一个老人每天自己在家是很闷,也就没有多加阻拦。这李老太是个独居的老人,听说有个儿子但一般时候都不在家,所以丈母娘和几个牌友就经常相约去李老太家打牌聊天。
可是丈母娘每天都会提前回来给他们做饭的,没有玩到过这么晚啊!小谢决定先去李老太家看看,留下妻子看家,丈母娘回来了好马上通知他。
小谢刚走到李老太家门口就感觉不对劲,门口怎么拉着警戒线,旁边还站着两个警察。小谢心里顿时一惊:千万别出什么事啊!警察拦住了正想冲进屋子里的小谢,里面出命案了...
小谢急忙说明来意,门口的警察进屋请示一番后,示意小谢可以进去了:“认认里面的死者是不是你丈母娘吧!”
小谢踉踉跄跄的走进屋里,警察掀开一块白布,小谢看了一眼差点就晕倒了。这衣着打扮分明就是他的丈母娘啊,可这头,哪里还看得出模样!脑袋壳整个都瘪了,像被人拿勺子给掏空了,鼻梁变成了凹形!面对这个面目全非冷冰冰的尸体,小谢多希望这不是他的丈母娘啊,他抱着一丝希望,赶紧打电话给他妻子。小谢妻子来到现场后一眼就认出了这就是她妈妈,脖子上有块明显的胎记,随即便晕了过去。
小谢安顿好妻子后,强打着精神配合警方笔录,从警方口中得知,李老太已经被警方带走了,被带走的还有一个人,就是李老太久未露过面的儿子。
他怎么会在现场?小谢心中疑虑丛生。
小谢丈母娘的尸体被警方拉走了,小谢夫妻俩也被告知回家等待破案消息。沈浸在悲痛中的俩人认为线索这么明显,警方很快就能破案,也能早点让老人家入土为安了,谁知这一等就是一年半。
李老太和他儿子早就给放出来了,可警方那边却迟迟没有破案消息,小谢坐不住了。
一年半来这起命案在这个地方被传得沸沸扬扬,小谢也听到了很多流言蜚语。不出所料,小谢丈母娘就是被李老太儿子杀死的,他那天回家是因为赌博输了,想跟李老太要钱,李老太不给他便拿着一个大锤子扬言要杀了李老太把钱拿走,小谢丈母娘好心上前相劝,不料惨被误杀。
更让小谢担心的是李老太这儿子是个小混混,打架,赌博无恶不作。他还拜了个老大,此人是这地区的一霸,黑白两道都熟悉,李老太的儿子给这个老大塞了不少钱,答应帮他把这件事摆平了。就因为这个警方就一直拖着小谢夫妻俩,打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小谢决心要为丈母娘的死讨一个说法,他三番两次找到刑警队,刑警队都说案子正在破,让他回家等消息。
“这等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啊!”小谢开始想起他的路子,他找到检察院,检察院没有接待他;他又给省政委打电话,结果还是无限期的等待。
小谢妻子看着丈夫憔悴的神情,想起自己母亲的惨死,每天以泪洗面:“我要到媒体去告发这些没有良心的人,我要把这些黑幕写进博客里。让所有人都看清他们的嘴脸!”
面对现状无计可施的小谢两口几近崩溃,谁能给小谢的丈母娘讨回公道呢?小谢夫妻俩又能找谁去说理呢?
律师建议其次,小谢也可以向该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尽快对此事做出答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再次,小谢可以借助当地权威媒体的力量对此事进行曝光,以此借助舆论的压力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从而尽快解决该案件。
法律依据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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