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朋友救生意,愿望未成反遭骗


  贾某是一个在徐州做生意的鞍山人,由于生意较忙,他回老家鞍山的机会比较少,经常是隔个三五年才回家过一次年。去年正好赶上金融危机,贾某的生意受到了不小的冲击,闲下来的他决定今年好好回家过个年,顺便联系一下家乡的老朋友们,看看有没有什么新的路子挽救他在徐州亏损着的生意。

  于是贾某年前就早早的回到了鞍山,以往通常都找不到人的贾某这次主动给他在鞍山的老朋友们挨个打了电话。聚会很快就促成了,很久不见的朋友们凑到一起,免不了都多喝了两杯,借着酒劲大家也都畅所欲言起来,高兴的不高兴的你一言我一语,迷迷糊糊大家也都对其他人的近况了解了个大概。

  这次聚会表现得最得意的应该就是刚子了,这个人早年有点吊儿郎当的,也不求什么上进,现在看上去像是变了一个人。

  “看来我不在的这些年大家变化都很大啊,这刚子看上去像是发了财”。贾某心里嘀咕着。

  这个刚子倒是没顾别人怎么看他,端着酒杯挨个的敬酒,跟每个人都称兄道弟:“大家有什么难事都来找我刚子啊,别的没有,咱哥们仗义那是没得说的!”贾某跟刚子也是一阵寒暄,互留了电话。

  最后,刚子不仅主动承担了这次聚会的全部花销,还送了每个人一份礼物:“这是我公司的产品,大家用用觉得好就来找我啊!”大家当场也都没表态,酒足饭饱的各自拿着里礼物散去了。

  这次聚会没有给贾某带来什么特别好的机遇,眼看着自己回徐州的日期日益临近,他的心里着实有些惆怅,正在这时侯,刚子的一个电话让贾某又重拾了希望。

  “怎么样,听说又快该走了啊?”

  “嗯,是快该回去了”,贾某若有所思的达答道。

  “听说你在徐州也不怎么顺啊,呵呵,不说这些了!上次给你那东西用着怎么样?有没有兴趣跟哥们一块做做这生意,咱们这公司正准备扩大大规模呢!现在投资保准赚钱,有这好事我当然先想着咱哥们啊!”

  贾某一听有些心动:“是吗?你这东西应该还是蛮有市场的,但这生意也不是说做就做的,我得先了解一下啊!”

  “没问题,明天我就给你传一份详细的资料,咱们到时候再谈!”刚子答应得痛快。

  果然,第二天贾某就收到了刚子的资料。“是有关于传销啊,这东西有点不靠谱。”贾某自己叨唠着不敢轻易的做决定,但是看到刚子现在穿金戴银的,这事肯定赚钱,贾某也没有马上回绝刚子,就说容自己考虑一下。

  没过几天,刚子的电话又来了,约贾某出去吃饭,反正贾某待着也是烦,就爽快的答应了。到了饭店才知道,这回吃饭人还不少啊,比那次聚会少不了几个人,原来大家都是刚子约来的,在场每个人都被刚子邀请了参加自己的投资计划,其中有几个人钱都交了。

  刚子这次就像个老总找大家谈生意一样正儿八经的,还做出了一份详细的计划书给大家看,诚恳的态度溢于言表。

  贾某开始对这次合作感兴趣了,这帮朋友们已经有很多人跟刚子已经谈妥,贾某为了拯救自己在徐州的生意,也答应了刚子。合同不久就签订,贾某回到徐州就给刚子打过去了约好的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贾某算是这次的投资大户了。

  贾某完成这些时候就满怀希望的等待刚子的货,想着倒个手就能赚他几倍的利润,好不畅快。可是刚子那边却没了消息,打电话过去每次刚子都以什么借口搪塞了过去,后来就经常找不到他,贾某隐隐的感到了不安。

  一天,贾某在电视上看到了一个法制节目在说有关传销的案子,贾某不禁打了一个冷战,再一看,那不就是自己投资的产品吗,也是自己等了很久的货啊!在打刚子的电话,早已经关机了。

  贾某赶紧赶往当地公安局去报了案,可这是在徐州啊,公安局说大老远的他们哪里管得了,贾某又去了徐州工商局,那边以同样的理由会回绝了贾某。无奈贾某马不停地的赶回了鞍山,正赶上鞍山公安局的局长接待日,贾某把自己的情况向鞍山公安局长全盘托出,可鞍山公安局长却把这个问题推到了鞍山工商局,说自己无权管辖这个案子。贾某又满怀希望的走进了鞍山工商局,可工商局又把这个皮球踢回给了公安局,贾某在两头跑的是头昏脑胀,也没能搞清楚自己这件事该去找谁。

  贾某的案子到底应该由谁手里?贾某该怎么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建议
    首先,刚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金融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贾某应该向鞍山公安局进行报案,要求对方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立案侦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强制执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