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姐妹惨死,真相如何大白?


  小张是某城市一所大学大三的学生,丽丽是她的同班同学,恰好俩人又在一个寝室,她们在一起的机会就比较多。丽丽是从外地独自一人来到这座城市读书,小张是本地人,自然就尽了地主之谊,对丽丽照顾有加,丽丽也很喜欢个性正义善良的小张,经过近两年的朝夕相处,莉莉和小张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小张性格外向开朗,每天都开开心心,似乎没有什么事情能够难倒她;丽丽的性格却是偏内向,喜欢一个人想事情,除了小张她好像没什么要好的朋友。性格的差异没有阻碍俩人成为好朋友,反而增进了她们的感情,俩人一动一静,相处得甚是融洽。

  相处久了俩人就非常熟悉对方的脾气和生活习惯,最近小张就发觉丽丽很不对劲。以前丽丽是大家公认的宅女,除了偶尔跟小张一起出去逛逛街什么的,几乎每天都宅在寝室上网。可最近丽丽却经常看不见人,甚至夜不归宿,小张打电话给她也不接。

  第二天丽丽回来之后,小张一改平时鬼马的神情,严肃的询问丽丽的去向。丽丽当然不会瞒着自己的好友,她把小张拉到自己的床边,小声说道:“我谈恋爱了!”

  “是吗!”小张严肃的表情马上消失的无影无踪,高兴的拍手叫道:“我们的小宅女也有男朋友啦!真是想不到啊,改天给我认识认识呗!”

  丽丽也很想把自己的幸福与好友分享,就立刻答应下来,时间定在了这周六。

  中间小张在和丽丽的聊天中得知,丽丽的男友叫蝎子,本地人,是在网上认识的,见面之后俩人感觉很好,就开始谈恋爱了。丽丽和网友蝎子见面是一个星期前,这么短的时间就做了决定,小张虽然感觉丽丽有点草率,但是还是尊重她的决定,并且很为她感到高兴。

  时间很快到了周六,小张在丽丽的带领下来到一家餐馆,丽丽的男友已经在那里等着她们了。小张在看到丽丽男友的第一眼,嘴巴张成了O型。小张脱口道:“是你!”那个蝎子也有些尴尬:“是你啊,老同学。”

  “你们认识?”丽丽是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

  原来这个蝎子是小张从小学到初中二年级8年的同学,看到他现在竟然是自己最好朋友的男友,怎能不惊讶。可是,小张怎会不知道蝎子是什么人,小学时就逃课打架,完全是老师家长眼中的问题小孩,上到初中二年级,因为打群架打死了一个人,被公安机关判了刑,他却仗着家里财大气粗,只待了一年多就放了出来。

  吃完饭回到寝室,小张毫无保留的把自己知道的全都告诉了丽丽,本以为丽丽会悬崖勒马,赶紧跟蝎子分手,没想到丽丽却说自己早就知道这些事,都是蝎子亲口告诉她的,他们相爱不在乎这些。

  小张对丽丽苦口相劝,可是丽丽就像变了一个人,一点听不进去,最后竟然跟小张吵了起来,俩人不欢而散,后来丽丽索性搬出去跟蝎子同居了。

  小张看没法劝丽丽回头,又不想失去自己的好姐妹,就主动给丽丽打电话道了谦,丽丽也忙说是自己的错,还幸福的告诉了小张她恋爱的近况,约小张改天去自己和蝎子的“家”。

  小张不好再反对,俩姐妹重归于好。

  一天,学校临时通知召集全校学生开会,小张找不到丽丽,打电话又没人接,于是便去丽丽和蝎子的家,准备告诉丽丽这个消息。

  小张走到丽丽家不远处的时候,看到蝎子正从另一边往外走,小张没在意。先找丽丽去告诉她正事吧,小张心想着就走到了丽丽家门口,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大门没关,丽丽躺在血泊中,胸口上还插着一把刀。小张马上拿出电话报了警,丽丽睁微微开眼,看着眼前的小张,用微弱的声音的说:“蝎子要我给他钱...不行就杀死我...”小张是又气又恨。

  救护车马上就到了,丽丽被送到了医院,但是因为伤势太严重,丽丽还是死了。警察找到蝎子,蝎子死不承认,谎称自己当天一直就不在现场,什么都不知道。

  丽丽的父母看着惨死的女儿,愤怒的把蝎子告上了法庭,但是他们却没有证据,又是外地人,怎么会斗得过地头蛇,更何况蝎子家人的极力维护,丽丽的死就这样搁置下来了。

  小张从第一刻就知道真相,但是她知道想告倒蝎子这样一个老油条绝不会简单。她要帮丽丽讨回公道,但是她不能暴露自己,她知道如果莽撞行事不仅不能帮丽丽,还会害了自己甚至会害了自己的家人。

  她能做的就是要找到丽丽的家人告诉他们真相,这时候她才发现,自己对丽丽家人的联系方式一无所知,如果自己现在去公安机关要丽丽家人的联系方式,肯定会引起蝎子的怀疑。小张怎样才能把真相告诉丽丽的家人?怎样才能帮丽丽讨回公道呢?

 律师建议
    首先,小张作为目击证人是有义务作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次,小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找到被害人的家属,并作为目击证人提供相关证据,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保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协助保障证人的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