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开创新事业,债权债务未了断困难重重


  6年的时间能发生什么?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成为一个能说会道的儿童——这是正常的人生速度;一个人到中年的下岗女工成为拥有千万资产的私企老板——这是辽宁张女士的发展速度。时间真的可以改变一切。

  2003年某天,对于当时38岁的张女士来说,是个刻骨铭心的日子——她下岗了!以前在厂里大小也算个技术骨干人员,但是因厂里的经营方针出现问题,效益不好导致裁员。张女士为此整天心情郁闷。听说县里刚成立一个商业街正在招商引资,张女士心里一动,何不趁此机会利用自己在厂里熟悉的染料技术销售染料呢。和家人商量后,她拿出了家里全部的积蓄,又拿房子抵押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在商业街租了个店面,联系染料货源,在众人期待又有些许怀疑的目光中,染料专卖店正式开张了。

  多年的技术和管理上的经验积累,加之张女士的热情和勤奋,销售生意渐渐红火了起来。她买下了租赁的店面,又邀请几个朋友以股东的身份加盟进来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熟悉染料的配方、生产加工流程,又对成色和品质有着专业的甄别,张女士对各种品牌的产品做出不同的定位,并很快在多个城市拥有了自己的客户。

  就在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她却突然做出了个让全家人为之震惊的决定:改行做服装业。金融危机来临已经让张女士感受到与其被动的被市场淘汰,不如主动的在辉煌的时候退出。做服装是张女士一直以来的心愿,小时候的她就有一手好女红,到厂里工作前还学做过服装。现在各种各样的服装充斥市场,但在这个个性张扬的时代,张女士很想做出属于自己风格和品牌的时装。

  理想和现实之间对于一个雄心勃勃的人来说并不遥远。但是张女士要成立新的公司,便想要把以前的公司注销,债权收回并清理债务。生意上的来往,难免有很多理不清的债务。经过多次的催讨,现在张女士还剩下二位主要债务人。张女士已经起诉了一位债务人,但是这位债务人人已经找不到了。另外一位债务人公司也已经注销,对方也没有给张女士开据欠条之类的凭证。

  另外,在几年前刚成立公司的时候,张女士欠了一合作公司的货款。当时张女士购买了一闹市的门市房,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便称可以用房子偿还部分货款,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子作价偿还对方公司的部分欠款。但是张女士料想不到,近期对方公司突然起诉张女士公司要求偿还当年的欠款,包括已经偿还的部分,因为当年用作偿还对方公司的欠款的房子被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张女士还需偿还对方公司这笔钱。

  张女士非常焦急,心力交瘁,一边自己已经开始着手成立新的公司,材料都已经提交审批,一边还要处理以前公司的注销事宜,如果有人能帮助她理清这些法律关系,给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自己肯定能轻装上阵,早日把新公司运转起来。

 律师建议
    第一,如果要主张债务,可以在公共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可以给所有的债务人发函,通过挂号信告知债务人以前的债权转移到张女士个人,或者转移到张女士新开设的公司。因为债权人转移债券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并把凭证保留好。其中一位债务人公司已经注销,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如果其权利义务有承继者,可以找承继者承继债务。
  第二,张女士以抵押的房产归还对方公司欠款的行为有效。至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这笔本属于公司的房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职务侵占,如果其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贪污,已经属于刑事犯罪领域。张女士可以提醒对方公司向房屋所在地公安局的经侦部门举报,让其到公安局做合理的解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