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外快学校放债,大学生惹债务官司


  于先生是浙江的一名在读大学生,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她被判给母亲抚养。为了能将儿子供上大学,于母常年在外奔波,疏于对儿子的管教。但是凭着几分歪才,于先生仍然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江苏某知名高校。

  进入大学后不久,于先生迷恋上了网吧,并终日流连其中。这使得他本就不丰的生活费,往往没到月中就花完了。想要伸手朝家里要,可是一想到母亲喋喋不休的唠叨,就打了退堂鼓。为了让自己的生活更宽裕一些,于先生动起了打工赚钱的念头。

  然而一个刚上大学的学生又能找到什么像样的工作,收入就更别说了。这天,刚刚辞了工作的于先生无聊的在街上闲晃,没想竟遇到了初中时结识的“老大”——军哥。在得知自己的“小弟”生活拮据的现状后,军哥向其提供了一条生财之道。

  军哥告诉于先生,现在私人信贷做得很火,尤其是大学里的小额放贷,很受欢迎,来钱也快。自己很想投资,可是由于私人信贷鱼龙混杂,如果没有内线,钱是很难贷出去的。如果于先生愿意做自己在学校里的内线,他可以把所得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于先生的酬劳。

  听了这话,于先生脑子飞快的转动起来,计算自己可能获得的利益。随即一口答应了对方的请求,并在第二天,收到了对方打来的两万元投石问路的钱。

  转眼间两年过去了,于先生与军哥合作得十分的愉快。可是忙于此项生意的于先生,疏于功课,两年下来一直是该系的吊车尾。为此系领导曾多次找他谈话,暗示他长此以往很有可能无法顺利毕业。听到这话,于先生就是块石头,也不禁感到担心。为了挪出更多的时间学习,于先生在短期内将军哥钱全部作长线放了出去,想着考完试再逐一收回。

  岂料因为贷款前缺乏调查,贷款期间又疏于催讨,借出的几万元钱竟有一半成了坏债。面对巨大的损失,于先生傻住了,他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在左思又想了几日后,于先生最终决定将事情的真相告知军哥。听了于先生的汇报,军哥面无表情告诉他,钱从谁手里没,就要把债算到谁身上。如果于先生不能还钱,就把他放债的事情捅到学校。

  听了这话,于先生惊出一身冷汗,校内放贷是学校明文禁止的事,如果真闹出去,那他的书就别想再念了。想到这里,于先生只得同意把债背在自己身上。考虑到于先生的实际还款能力,双方协商决定余先生每月需还军哥一千元,不计利息,还完为止。为了防止于先生毕业后逃债,军哥又要求他立了字据。

  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落幕的于先生,却在两天后接到了对方的来电,称有急用,要求于先生马上还钱,不然就将他告上法院。拿着电话,于先生当即呆在了那里,他不明白两人明明说好的还款计划,为什么说变卦就变卦。况且自己不过一个穷兮兮的大学生,要到哪里弄那么多钱给对方呢?可是如果真闹到法院,人家白纸黑字,自己肯定赢不了,到时后法院强制执行,会不会连累母亲与自己一起背债呢?想到这里于先生感到混乱极了。

  

 律师建议
    首先,如果于先生已经成年的话,作为个人债务是不会累及家人的。
  其次,根据本案分析,于先生与对方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要于先生在实行放贷的过程中,有及时的向对方汇报情况,征得对方的同意,那么即便发生损失也应该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反之,如果于先生在放贷时没有及时的征得对方的同意,并在实行委托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误,那么于先生必须就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可是由于于先生后又与对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因此主张委托可能有点困难。除非于先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被迫的,那么基于自愿原则,法庭可能会判决合同无效。
  最后,如果于先生准备承担这笔债务,可以主张自己已经如实履约,要求按约定陆续偿还。鉴于于先生的现实情况,建议于先生先行到公证处进行提纯,既将钱交给公证处,要求对其确实已如期履行约定做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