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口无凭协议遭否认,合伙人变身债权人
陈先生是村子里的能人,也是村里少数几个稍有恒产的人之一。无论谁家有个大事小情,缺短了钱财,都会去找陈先生情商。对于乡里乡亲,陈先生一向大方,只要钱是花在正地方,都会慷慨解囊。他常说:“钱财身外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才是最重要的。”
然而最近,陈先生却为了钱的事和人起了争执。
事情还要从两个月前说起。那天晚上陈先生如往常那样喝着小酒,吃着妻子精心准备的下酒菜。正在洋洋得意之际,突然响起了一阵敲门声,陈先生只得放下酒杯,心里猜测着又是哪家的人来借钱周转。可是这一次,前来借钱的人却让陈先生愣住了。
这回来借钱的不是别人,正是村里另一个风云人物,陈先生的小学同学何先生。这个人可了不得,小山村里的高材生,常年在城里工作,是村里人人称赞的人中龙凤。看到来人一脸的局促,陈先生赶忙将人让进屋里。为了化解尴尬的气氛,二人东拉西扯聊了大半夜。直到陈先生的妻子,第三次不耐烦的添菜,何先生才吞吞吐吐的说出来意。
这两年城里的房地产一片红火,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何先生不免看到了各种商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他动心弄一个辆挖土机,到楼盘揽活。听了何先生对城里房地产的剖析,陈先生不免有些心动。为此,他拒绝了对方借款的要求,提出合伙的建议。
孰料,陈先生话音未落,何先生的脸色就变了。他觉得对方分明是挟钱财威逼他,看着对方眉飞色舞的在那说,何先生气急了。突然他双眼一亮,笑着答应了对反的要求,并进一步作出了约定,他提出合伙就要公平,如果何先生出前期款项的话,后面的贷款就由他还。但是因为工程主要由他包揽,所以为了方便工作,所属权证上将写他的名字。
听着对方的各项要求,陈先生觉得十分合理,满口答应。并在第二天就取出了几十万的现款,交给了何先生。
转眼间,大半年过去了。坐在家里,陈先生不免又思考起了那笔投资。他想,这么长时间,何先生肯定能接到活,可是为什么作为合伙人的自己却迟迟未收到利润呢?想着,他拨通了何先生的电话,刚接通,就听见那段传来轰鸣的机器声。陈先生几乎是喊着向对方表明了意图,谁知他话音刚落,对方也紧跟着陷入了沉默。久久后,才说了一句:“什么合伙,什么钱,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接着就挂断了电话。
听着电话中的嘟嘟声,陈先生方寸大乱,当天就乘车赶到市里。好不容易找到何先生的住处,就看他泰然自若的坐在屋里,好像一直在等他的样子。他还没吱声,何先生就开口了。他说他并不是想要骗陈先生的钱,但是合伙一事口说无凭,他是绝对不会承认的。如果何先生见好就收,他可以将之前的几十万,连同利息一齐还给他。
莫名其妙的从合伙人变成债权人,陈先生自然不干,神情激动与何先生理论。然而话还没说完,就被对方一句:“你有证据就去告我”消了音。
是啊,自己当初投资心切,一心只想着赚钱,哪料到对方会来这手,现在空口无凭,自己要怎么做才能正名?难道真的只能答应对方的要求,变投资为借款吗?想到这里,陈先生只能抱着头懊丧的蹲在地上,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其次,陈先生可以要求何先生赔偿在作为合伙人期间所应得的利润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而盈利额也应按事先约定好的或者出资额进行合理分配。
再次,陈先生如果想继续作为合伙人与何先生合作,双方可以经过协商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到相关部门进行公证,如果确实无法合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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