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成陌路,一人陷囹圄债务怎了
石先生是和孙先生是穿同一条裤子长大的朋友,说情同手足一点也不夸张。这不,孙先生要结婚,石先生不用打招呼,直接赶过来忙里忙外的帮着张罗,却意外得知了孙先生的难处。
孙先生的女朋友华小姐的家庭环境十分优越,又是家中的独生女,从小娇生惯养,不但吃不了苦,还事事要和人攀比。为了满足女朋友的虚荣心,孙先生几乎拿出了全部的积蓄,只为办一个令女方不觉得丢面子的婚礼。本想着事情这样就可以圆满过关了,谁知女方竟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说,新房要配新家具,还要有一套家庭影院,此外还要求去马尔代夫度蜜月。这些林林总总加起来,让孙先生为难极了,本想着向女友商量减少花项,谁知对方小脸一蹦,一甩手,撂下狠话:“做不到,就别结婚。”
眼看婚期将近,深知女友任性程度的孙先生彻底乱了方寸,不知如何是好。听了孙先生的话,石先生一面对华小姐的作为感到不甚满意,一面又为兄弟般的朋友担忧不已。想了又想,最后还是决定顶着妻子的白眼,拿出家里的积蓄借给孙先生周转。对于石先生的帮助,孙先生感激不已,拉着石先生的手直说二人是过命朋友。
可是世事无常,满脑兄弟情谊的石先生怎样也没想到,孙先生前脚结了婚,后脚就忘了当初的感动和承诺。因为岳丈大人的帮助,孙先生在事业上是顺风顺水一路高升。就在他春风得意的时候,昔日的朋友石先生却遇了难。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又逢上金融危机企业效益不好,石先生成了裁员大军中的一员。没了工作,石先生动起了自主创业的念头。可是话说着容易做起来难,创业听着简单,可是卖什么却难为住了他。正巧听说孙先生的公司在招代理商,心想靠外人不如靠兄弟,石先生当夜找上了孙先生,商谈代理的事。
得知石先生是有事相求,孙先生拿足了官腔,不但没有提供帮助,反而处处刁难,直到最后石先生送了礼,又给足了回扣款,这事才算最终定了下来。然而事情虽然成了,石先生的心却被伤透了,他怎样也没有想到穿同条裤子的兄弟会这样令他心寒。从此,石、孙两家的关系渐行渐远,如无必要决不联系。
时间飞快的又过了一年,就在石先生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的时候,却传出孙先生因为挪用公款炒股被抓了起来。得知故友入狱 ,石先生不免唏嘘,连道世事无常。与石先生的满心伤情不同,石先生的妻子觉得孙先生狼心狗肺,活该如此。她觉得对方如此的不仁不义,与其关心他的死活,不如多关心一下自家的生意。想到生意,一项精明的石太太记起了当年借给孙先生的那笔钱。仔细算来那笔钱也到了该还的日子,之前因为害怕孙先生给他们小鞋穿,一直没敢明要,如今人已经进去了,岂有不要之理。
石太太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石先生,并大肆数落孙先生当年近乎落井下石的所作所为。听了妻子的话,本还觉得行为欠妥的石先生,也在想到当年的刁难后,不免升起了报复的想法。于是夫妻二人第二天找到了孙先生家,并向华小姐提出,要其还钱的要求。
得知对方是为了索债而来,华女士一反之前高高在上的样子,一把眼泪一把鼻涕的哭诉,说家里只是看着光鲜,其实全部的钱早都被孙先生投到了股市里,如今股市又不景气,家里已经一贫如洗了。况且孙先生欠的钱是婚前的债,于情于理也不应该由她来还。现在家里的东西都是她买的,孙先生一无所有就是还也还不了啊。
听了对方声泪俱下的演说,石先生夫妇晕晕乎乎的出了孙家,可是还没走到小区门口,石太太突然反应过来,她一把拉住石先生,说:“不对劲啊,当初借钱给小孙,不就是为了买屋子里的家具和家电吗?怎么如今都变成她(华女士)买的了,况且房子不是小孙拿的首付吗?怎么转来转去全成了他老婆的私人财产,再者夫债妻偿,天经地义,哪有让咱们来担损失的道理。”听了这话,石先生恍然大悟,觉得十分在理。可是随即夫妻二人又陷入了如何索债的迷雾当中,他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其次,如果孙先生确因不可抗力而无力偿还款项,石先生可以要求法院以其所购置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变卖折价或者以所欠款项金额为标准进行抵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再次,孙先生的借款主要用于婚后使用,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石先生有权要求孙先生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石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法律依据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石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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