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友借钱不还,草莽英雄江湖手段讨债
陈先生是一个武侠迷,从小就梦想成为一个名扬四海的侠士,为此他给自己起了一个十分江湖气的别名——陈三郎。可是时光荏苒,已经快四十岁的陈先生从侠士身上别的没有学,反倒学了一身江湖人物不羁气,整天泡在棋牌室和人打牌,把家庭重担都推在了妻子一人身上。
但是这样的陈先生并没有成为街坊邻里讨厌的对象,相反他的人缘其佳,无论是牌友还是邻里无不夸他为人仗义。所以当陈先生听到可怜虫一样的张先生诉说自己的遭遇时,立刻同情心泛滥的出力帮忙。
张先生是一个老股民,对炒股十分痴迷。正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他曾经因为股票创造出可观的身家,可是他同样也因此倾家荡产。遭遇08年金融风暴,张先生损失惨重。不相信自己背运当头的他,变卖了所有身家卷土重来,可惜结果一样不尽人意。自此之后,张先生一蹶不振,整天泡在棋牌室。擅长炒股的他有着一手好牌技,几乎每盘必赢,很快就和热衷打牌的陈先生成为好友。
没过多久,张先生离婚了。他的妻子孙女士再无法忍受他的颓废,决绝的与他分手。整日流连棋牌室的张先生已经许久不曾工作,也早就失去了斗志。如今失去了妻子的扶持,顿失经济依靠他,不得不开始为三餐温饱犯愁。身陷困境,张先生不禁回忆起往昔时光,再次燃起了炒股的念头。可是炒股要有本钱,为了凑够这笔本金,他只能厚着脸皮求陈先生帮忙。
刚得知对方要借钱时,陈先生很是犹豫。虽说大家是朋友,可是牌桌上认识的总是让人难以信任。可是当听到对方絮絮叨叨的说出这两年的际遇时,一项仗义的陈先生,觉得自己有必要帮对方一把,于是借了五万块钱给他。并与之约定两年内按月分期还清。
刚拿到钱的几个月,张先生的投资还算稳健,虽然赚得不多,但足够生活和还债之用。然而没过多久,感觉越来越顺手的他认为自己时来运转,投资愈发大胆起来,早忘了昔日的教训,钱进钱出的数额逐渐加大,很快的就出现了亏多赚少的局面。为了挽回劣势,他把全副心神和时间都投入到一排排数字列表中,把还债的事忘得一干二净。
等了两个月,迟迟不见对方还钱的陈先生,心理犯了嘀咕,开始以各种理由催债。可此时,张先生因为接连投资失利,穷得拿不出一毛钱,连生活都成问题,更何况还债了。眼见着自己的钱要打水漂,陈先生急了,顾不上什么兄弟情义,拎着对方的领子的威胁道,三个月内不能还钱,就让张先生好看。说罢,一拳打碎了张家的鱼缸。
看着一地的碎玻璃,和在玻璃间苦苦挣扎的鱼,听过不少坊间传闻的张先生怕了,他觉得陈先生并肯定是专职放债的,要不以自己的还债能力,对方又怎会如此轻易的借钱给自己。想到这,电视上播的各种港剧中的讨债情节,争先恐后的挤进张先生脑中,吓得他连夜收拾细软躲到了乡下。
发现张先生跑了,陈先生的第一感觉是自己遇上了骗子,一番好心成了对方愚弄自己的筹码。这种认知,让他的肺几乎没被气炸了。胸中那股江湖气澎湃着,不停的怂恿他要报仇雪恨。打定了这个主意,陈先生立刻打电话给一帮兄弟,展开了地毯式搜索。正所谓人多好半事,没两天,躲在近郊农村的张先生就被找了出来。
这一天,张先生租住的小院子里突然闯进一群人,二话不说见到他就打。毫无还手之力的张先生在如雨点般的拳头下,瞥见陈先生正冷冷的瞅着这一幕。张先生知道,自己完了。之后的日子对于张先生来说犹如地狱一般,他在无力反抗之际,被人压上了车带回了城里,连续两天,被反锁在某个出租房内无人问津。就在他快要被饿死时,陈先生终于在一群人的簇拥下,大摇大摆的走到他面前。
看着前面一身青紫的张先生,陈先生气不打一出来。被欺骗的感觉让他顾不上对方的身体状况是否能承受一顿毒打,拳头就像有意识一般招呼到了张先生身上。直到他积压在心底的怒气撒的差不多了,才想起自己此行的正事。当初认为朋友就要讲信义的陈先生,只与章张先生口头约定了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如今见识到对方逃债本事,学乖的陈先生认为还是白纸黑字来得可靠,于是强迫对方签订了一份附加利息的借条。
抖了抖手上的借据,陈先生感到得意极了。他想这回给了张先生教训,他总不会再敢赖帐了吧。而且这张借条约定了利息,即使张先生拖久了,自己也不会吃亏。想到这,陈先生不禁笑了起来。
以为事情落幕的陈先生,正在家里自鸣得意的向妻子讲述他“惩奸除恶”的经过。突然一阵警笛声由远及近的传来,陈先生被带走了,但是到了囚车上,他仍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连连向身边的警察自己为什么会被抓。听到对方又是涉黑,又是非法拘禁的罪名,陈先生觉得自己怨极了,明明是对方逃债在先,他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已,为什么要遭到这种待遇。越想越怨的陈先生忍不住向身边的民警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律师建议其次,陈先生有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一,陈先生可以要求张先生自上次还款之日算起每两年更换欠条一次,一旦发现张先生有新的财产出现时,可以提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诉讼请求,一旦法院同意其申请,陈先生将有优先取得债务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陈先生可以现在就向张先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张先生确实无力偿还,则陈先生可以对张先生进行财产跟踪,一旦发现其有新的财产出现时,则可以随时要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要求张先生偿还所欠款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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