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尾款久结不下,幼儿园称持收条结款


  高女士下岗后,靠经营服装加工为生。说是服装加工不过就是给人做做裁缝活。虽然开始时生意很是清淡,但是因为她善经营,先后联系了几个幼儿园园服的工作,日子也渐渐红火起来。

  年根到了,高女士看着账本,心里止不住的乐,今年的生意好得出乎意料。为了庆祝自己的成绩,她决定过一个奢侈的年,给老人孩子买几件新衣,再给丈夫买双新鞋,还要为一家人操办一桌好菜。她这面正乐不颠的筹划,麻烦却不期而至。

  生意性质决定,高女士的很多活都是按季度结款。而针对一些老客户,则是每半年结款。红心幼儿园就是按季度结算的几家之一。令高女士没有想到的,这家一直与自己关系良好的幼儿园,今年却迟迟无法把款子结下来。

  疑惑不解的高女士多方打听得知,这家私立幼儿园今年换了园长。以前,幼儿园的出资人并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将整个管理都交给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园长代为负责。今年,这个老板走了背字,生意十分不顺,所有的投资中也就这家幼儿园的收益不错。因此格外重视,对老园长的管理多加干涉。这位已愈花甲的老人,自然不愿惹这份闲气,辞了工作,过起了含饴弄孙的生活。

  而高女士和这家的幼儿园的生意,向来都是经过老园长的手。因为信得过这位老人,高女士与这家幼儿园很多时候都是一句话定的生意,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所为的收条。如今老园长不在了,而这位刚刚着手幼儿园管理的老板又提出凭收条结款的政策。

  无奈之下,高女士只得找到老园长的住处,希望其可以补一个收条。听了这话,本十分热情的老园长面露为难之色,道其不是不想补收条,而是这样做不合规矩,有违法的嫌疑。自己已经六十来岁的人了,实在不想因为这件事再惹得一身腥。

  听到这种回答,高女士有些慌张,软磨硬泡的求动老园长替自己和新老板说说好话,把款结了。孰料,办公室里没找到老板,却找到了斤斤计较的老板娘。听了高女士二人的说辞,她不但没有同意结款,反而指称高女士和老园长之间有猫腻。硬说这笔钱没有发生过。一辈子正直的老园长,怎肯背这黑锅,与老板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这件事之后,老园长气病了。见此情况,高女士也不好再为难老人。只能独自一人一次次的去结款。这天,高女士来了之后,守门的人不在,门也没关。于是,高女士问也没问的进了幼儿园。这才在办公室外听到了老板娘和老板的对话,也才知道了事情的真实情况。原来这两口子根本不懂幼儿园的经营,生源流失的很严重。眼见情况不好,二人提议全园上下节约开支。这本来是件无可厚非的事。可是偏偏老板娘动起了歪脑筋,她看库里还有那么多没有发下去的园服,查账时竟没有收据存根。并且这种现象并不是一个两个,于是她对这些东西的帐是得赖就赖,说什么也不肯付钱。

  听到这,高女士动了怒,他们这些做小本生意的,根本不懂什么合同收条,向来是凭信誉做事。老园长时,就是因为信誉良好,他们才会如此放心的给货。没想到反而被里面的两个奸商利用了,她决意维护自己的权利,绝不姑息对方的行为。她该怎么做呢?她能要回货款吗?

 律师建议
    本案件中,高女士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追回幼儿园所欠款项,因此当务之急是搜集证据,否则即使提起诉讼,也存在举证艰难的问题。高女士可以通过录音等途径自行收集证据,即只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方式,均可以作为呈堂证据。除此之外,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搜集证据,必要的时候也可要求老园长出庭作证,证人却因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其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所欠款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