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房惊现干尸,原屋主无良转嫁损失
一户租户刚刚搬走,钟先生来收拾房子。他环视了房子一周,正好看到阳台上一个巨大的纸箱。正要打开,就觉得手下一片粘腻,仔细一看上面经覆盖着一层琥珀色透明的油脂。蹭了蹭手,他皱紧眉头,打开那个纸箱一看,里面竟是一具枯黄干瘪的尸体,当即心下一惊,跌坐在地......
陈先生和郝女士喜上眉梢,今天是他们收房子的日子。这处房子本是陈先生的朋友钟先生所有,后来抵债抵给他们。想到这事,郝女士就不禁犯嘀咕,这个钟先生本是他们的世交,经营一间纺织品加工厂。前两年,迷恋股市的他跻身炒股大军,谁知时运不济,连连把钱赔进去。
屋漏偏逢连夜雨,一场金融危机,他的工厂陷入经营不良的惨况。为了周转才找到陈先生借钱。可是陈先生自己的生意也是勉强维持,拿出那么大一笔钱也感到为难。见老友一脸难色,钟先生缠上去求对方,并说愿意用自己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得了这样的承诺,陈先生才勉为其难的答应对方的要求。
钟先生确实履行了诺言,一直分期按时偿还借款。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郝女士本以为马上就可以把债收完,谁知从去年年末开始,钟先生突然停止了还款。任他们怎么催债,他都是一句“没钱”打发了事。见这情形,陈先生恼怒了,威胁说要收房子。说来也怪,一项精明的钟先生居然不顾楼市的回暖,同意了。
这让陈先生和郝女士面面相觑,尤其是郝女士总是直觉的认为,这其中有问题。可话说回来,对方如果执意不肯还钱,他们拿房子是最好的结果。于是,陈先生与钟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
从过往的回忆中拉回思绪,郝女士已经站在屋子里。扑面一股怪味,郝女士捂住鼻子,快步走向阳台把窗子打开。突然,角落一个古怪的纸箱吸引了她的注意,她打开一看......
发现箱子中的尸体后,陈先生颤抖着拨通了电话,没一会警察就封锁了现场。看着黄色的境界线,看着大家纷纷向里探的头,陈先生的一颗心沉落冰窟之中。然而事情到这里并有完。这件事情后,陈先生走了背运,生意连连受挫。为了筹措资金,他想把抵债的房子卖了。可天不遂人愿,这座因干尸闻名的房子传出闹鬼的绯闻,别说卖了,就连周围邻居的房子都房价大跌。
这天,正犯愁的两人又谈及这事。郝女士是越想越不对劲,她指出,钟先生突然拒绝还债,透着蹊跷。料想定是知道这事,那么精的一个人,一定是怕房子砸到手里,所以才来了这么一出。
这种猜测让两夫妻既气愤又心寒,遂兴起退房的念头。可是,当他们找到钟先生,哪还见当初借钱的恳切,一张脸绷得紧紧的,透露着一千一万个不乐意。等他们把请求一说出来,他一撇嘴,冷声说:“当初是你们要求实现抵押的,也已经过了户,凭什么让我再买回来。”
闻此言,郝女士皱起眉头回到:“房子在卖给我们前就出了事,里面搁着个死人,你让我们怎么住,我真怀疑你是不是故意的。”
这话让对方立刻变了脸色,青绿之间竟透露出被猜中心事的尴尬。这让陈先生和郝女士咬紧了牙,对他的不道义十分鄙视。可是,他们也就能说说,距离发现尸体已经过了几个月,他们也没有像样的证据将矛头指向钟先生,如果对方咬死不退房,还真没办法。他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法律依据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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