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作保少女借巨债,不幸身亡款怎还


  林小姐是个农村姑娘,凭着一股不服输的劲头才考上大学。作为村里第一个大学生,林小姐的父母是骄傲的,也是遗憾的。在他们的观念中,女儿上大学只能让她嫁得更好,林家光耀门楣的事还得靠儿子,偏生林小姐的几个哥哥全都不精于学业,没一个出息的。

  去年年末,村里首富黄家,三媒六聘的到林家提亲。林先生夫妇俩打从心眼里不愿意,全村谁不知道黄家的独子缺心眼,不学无术,还仗着家里的几个臭钱四处为害乡里。但是看到对方大包小裹的好东西,再一听他们愿意用二十万作聘金,林先生夫妇犹豫了。

  父母尚未决定,林小姐的兄嫂就惦念上这笔钱。尤其是林小姐的大嫂,明里劝说婆婆:姑娘大了总要嫁,不赔钱就好。暗里见公婆迟迟不肯决定,便怂恿丈夫先下手为强。

  他们找上黄家,声称借二十万块钱做买卖。黄先生是何等聪明的人,一眼就看出夫妇俩打的什么主意,微微一笑,说:“借钱可以,打个欠条给我。”林小姐兄嫂一听,暗道有门,当即就写了份二十万的欠条。”

  拿着欠条,黄先生直接找到林先生夫妇,要求他们在嫁女儿和还钱中任选一个。这时,林小姐的兄嫂早就卷款跑了。一辈子靠种地为生的两人哪有那么多钱,无奈之下答应对方的要求。

  为防事情有变,黄先生决定打铁趁热,年前就让林小姐和独子拜堂。

  兴高采烈的回家,却在进门第一天就被家人穿上大红嫁衣,再一听所嫁之人,林小姐只觉晴天霹雳。她跪在地上祈求母亲,可是对方只以抽泣回应。第二天,黄家的花轿来了,林小姐知道,自己只有一次逃跑的机会……

  当天晚上,黄家宴请十里八乡的头脸人物,好不热闹。喜娘看林小姐一直安安静静,似乎认命了,就将她独自一人放在屋里,出去凑热闹。察觉只剩自己一人,林小姐一把扯下盖头,敏捷的翻出后窗,乘上回校的列车。

  得知女儿逃婚,林先生夫妇急坏了。他们既害怕女儿路上遇到危险,又害怕黄家对自己实施报复。好在一个星期后他们接到了林小姐的电话,电话中,林小姐声泪俱下的指责父母的无情,将自己当做货物。

  女儿一声声责难像针一样扎进他们心里。林先生眼眶湿了,他无奈的叹口气,将事情真相告诉了女儿。令他意外的,女儿一反以往懦弱的性格,斩钉截铁的告诉他们这笔债她会还。

  本以为只是林小姐孩子气的话,谁知一个月后,她竟真寄回了二十万。捧着这笔钱,林先生夫妇的眼眶湿润了,不得不承认几个孩子中,只有不受重视的女儿最有出息。

  然而,满心轻松的他们并不知道,林小姐是怎样弄到这笔钱的,也不知道为了偿还这笔天价债务,她究竟付出了怎样的艰辛。一个贫困大学生,平日里连餐好饭都舍不得吃,到哪去弄二十万?

  当她为钱为难得暗自垂泪,是同学的关心给了她力量。当她为钱皱紧眉头,是十几个至交好友,联名作保为她贷到了款项。同学的厚意让她不能遗忘,体贴的林小姐宁愿白天黑夜的打散工,也不愿因为自己不能及时还贷,连累对她有恩的朋友。

  可是,吃不饱和休息不好,挖空了她的身体。没过几个月,她就染上贫血的毛病。这天夜里,上完家教课的她正缓缓往学校走,一阵刺眼的车灯晃得她头晕。尚未反应过来发生什么事,她就被疾驰而来的轿车掀翻在地,失去意识。

  当林小姐的父母得到消息时,她已经离开了人世。林先生夫妇怎样也不敢相信,优秀的女儿竟以这种方式跟他们作别。一夜之间,不过五十上下的两人头发花白了许多。仓促赶到女儿所在的城市,他们只来得及参加追悼会。隔着一具冰冷的水晶棺材,他们的宝贝仿佛只是在沉睡。林先生的眼睛红了,他一下子跪到林小姐的棺材前,哭诉对女儿的亏欠。

  这场葬礼在哀伤的啜泣中结束。当两位老人捧着骨灰准备踏上回乡的列车时,一直陪伴在他们身边的一个女同学开口了。她说的并不多,只是将一份借据交给了林先生夫妇。这一刻,他们才知道女儿是如何凑到的钱。泪眼朦胧的他们看向为难的女孩,说:“姑娘,你们放心,我们就是砸锅卖铁,也会把这笔钱还上。”

  可时间匆匆流过,在林小姐的赔偿金判下来后,林先生夫妇再没来过这个城市,更别说偿还那笔债务了。因为这件事,当初为林小姐作保的几个同学被统统告上了法庭,还没有毕业,就担上了几万元的债务。

  这种结局让女孩们伤心极了。一片善心换来如此对待,她们对人性充满了失望。她们不明白,林小姐明明得到不少的补偿金,为什么他的父母不先还上这笔债,而是用躲避来解决问题呢?她们也不过是几个学生,为了帮助同学尽心尽力,对方身为父母为什么在带给女儿灾难后,又给他们惹来无尽的麻烦呢?她们该怎么办?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林小姐的同学为林小姐的借款担保,在其无力偿还时,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林小姐的事故理赔金,应先偿还其生前债务,再进入继承程序。因此,林小姐父母应先在理赔金里偿还林小姐所欠债务。
  最后,根据案情,林小姐的同学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母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