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见款项,催债拒还惹官司


  蹲在村里的看守所中,曹老大怎么也想不明白,信用社的人为什么要这样对待自己。他们说他欠债不还,可老天作证,他根本没看到过那笔贷款的影子,更没有使用过那钱。他不停的回忆,不停的揣测,他不知道自己是得罪了什么人,才落得如此地步。还是只是一只无辜的替罪羔羊……

  曹老大住在山坳里的一个无名小村庄,他有三个兄弟,各个身强力壮,全是庄稼活的好手。但是几年前,最小的曹老四开始不安分了,整天嚷嚷着要进城打工。从小最宠弟弟的曹老大耐不住他的软磨硬泡,塞给他五千块钱,就放了他自由。

  两年前,“功成名就”的曹老四回来了一趟,却满面愁容。曹老大想要关心,却发现弟弟说的那一套,他完全不懂。除了默默的祝福和支持,他能为他做得最多的,就是安然过着一成不变的生活。

  之后不久,曹老四再次离开了家乡,他的问题似乎解决了……

  从去年开始,祖国的春风开始源源不断的刮进这座小山村,原本安贫乐道的人们从内而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他们朝气蓬勃,充满干劲,到处张贴 “搞发展,增收入”的标语。

  三不五时,还会有一些山外的专家进来,给他们举行科普讲座,教导他们如何用看家本事致富。

  这些深受影响的人中,就包括三位曹先生。他们每次学习后,都要开一个小型的家庭会议,当家的男人们聚到一起,热烈的讨论致富之道。他们发现自己的种地技术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种的东西。他们以前种的都是简单的旱地作物,其经济价值,远不能与经济作物相比。每到这里,曹家的致富之路似乎有了曙光。可随之而来的难题,却让三人皱紧了眉头。

  经济作物虽好,但生长环境要求极高,不若旱地庄稼皮实。尤其是曹家三兄弟看好的那几种,没有大棚根本不能在当地生长。

  曹家一直以来就不富裕,尤其是最小的老四进城后,以各种借口先后掏空了他们的积蓄。恶劣的经济状况下,无奈的人们只能将希望寄托到贷款上。

  可银行的钱是那么好借的吗?在他们村,能贷到款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名人,各行的大户。像他们这种最普通的小农民,想拿一毛钱跟登天一样。

  即便如此,曹老大仍不想放弃。为了这笔款项,他们一家人拿出仅有的几只土鸡,走门串户的找关系,好不容易才在乡里找到一位当官的“亲戚”。小心翼翼的递上礼物,一项不善言辞的庄稼汉,破天荒说了一箩筐好话。最后不知道对方是被他们的诚意感动了,还是被他们的言辞娱乐了,总之曹家三兄弟如愿的拿到一封推荐信。

  捧着“至宝”,几人不敢耽搁,快马加鞭的将它交到信用社的“一把手”的手上。扫了眼内容,他漫不经心的将一叠纸扔给他们,让几人在上面签名。

  这让曹老大为难极了,他们兄弟几个,全都一副德行,除了自己的名字,“字”于他们是全然陌生的。看老大一脸为难,曹老二吱声了,他趴在哥哥的耳朵边,说:“哥,你就签吧。我听他们说,这上面写的人名越多越好。”信以为真,曹老大不仅签上三兄弟的名字,甚至连远在外地的小弟弟都没放过……

  一晃过几个月过去了,春耕早已结束,可这笔曹家心心念念,期待着的贷款却依然没有下来。曹家老大蹲在门口,颇为无奈的长叹一声,感叹道:“看样子,乡领导的批条也不好使啊,这款怕是贷不出来了。”

  对于贷款一事,本就没放太多希望的曹家兄弟,失望也自然大不到哪去。既然种不成经济作物,那就好好种旱地庄稼,日子一样可以越过越好。

  然而,几个月之后,信用社却带着村里派出所的同志找上门。说是他们连续两次没有按时还贷,如果再偿还就会被告上法庭。

  听了这话,曹家兄弟三人立时懵了。曹老大推开两个弟弟,站出来,嗫喏说:“俺们从来没带过款,还啥债啊。”

  见曹老大居然想抵赖,催款的人急了。怒道:“咋没贷过,去年春耕前贷的,上面的批条,这还有你们办贷款的证明呢?”朝存款人手上一看,可不正是当时签的单子。可他根本不知道那几张纸是做什么用的,甚至不清楚那排排密密麻麻的字,说的是什么。

  这时,一项较为精明的曹老三,眼珠转了几圈,小声说:“哥,他们是不是想黑咱钱啊。他说贷了,可钱在哪呢?”闻声,曹老大的眉毛拧紧,一扫之前维诺的模样,提起扫帚,一脸防备,冲来人喊道:“你们说俺贷了款,那钱在哪呢?”

  催款员似乎从未想到这个问题,想了半天,也无法确定钱的去向。但所谓输人不输阵,他依旧扯着尖细的嗓门,与曹家兄弟对骂。见他们态度强硬,说死不还钱的架势,当即让派出所的同志带走曹老大。

  而就在曹老大被关在村看守所,为事实真相困惑不已时。远在异地的曹家老四也在为钱的事纳闷,但他更乐不可支,他不敢相信自己居然能有这样的好运,拖欠许久的贷款居然莫名其妙一次性还清了。他问工作人员是谁还的,对方也一脸纳闷,查了半天也只是一句直接转账了事。一瞬间,他脑中穿梭着一个又一个人影,一种又一种可能,可是哪个似乎都不通……

 律师建议
    首先,曹老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信用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曹老大和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因信用社一方因工作人员的差错而没有及时将款项汇到曹老大账户上,属于违约,理应由信用社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信用社方可以要求曹老四将款项归还,该错误系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和道歉,但曹老四理应将该款原数奉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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