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双规情妇成骗徒,称还债需挑人
张女士个性十分开朗,为人热情,交到了很多要好的朋友。半年多前,她在证券交易厅,结识了一位曹姓女士。听几个常在一起玩的人说,曹女士可不是个简单人物。按照坊间说法,她和当地某主管证券行业的领导关系甚笃。而她本人炒股,炒基金,炒期货的本事也相当了得。
听了这些蜚短流长,张女士那颗精明的脑袋转动了起来。其实她也没有什么天大的阴谋或者企图,不过就是希望能跟着对方买进卖出,多赚几个零花钱。偏生,这张女士交友功夫实在到家。半路走到一起的张曹二人竟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正如张女士期望的那样,自从她跟着曹女士投资以来,她就财源广进,大发利市。
到了今年年初,张女士靠着这些个投资成功买了家里第三套房子。这令她一则喜,一则遗憾。喜自然是自己资产的增加,而遗憾是这套房子基本上花光了她全部的积蓄,短时间之内,她很难再跟着张女士的步伐赚更多的钱。
就在这时,曹女士却神秘兮兮的给了张女士一个内幕消息,声称只要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她们将会成为当地的新首富。对曹女士深信不疑的张女士,动心了。她想既然自己拿不出那么多钱交给曹女士代为投资。为何不找别人投,自己再从中抽成呢?想到这,她的脑中出现了一串长长的人名。经过筛选后,江小姐雀屏中选。
江小姐承袭祖上阴蔽,是一个含着金汤勺出生的千金小姐。她和张女士是在一次聚会上认识的,觉得她为人可靠,遂与之成为好友。
别看张女士平常弯弯绕的,和江小姐说话,却从来都是直来直往。她将自己对曹女士的了解,和曹女士帮她赚钱的事,都告诉了她。又言明,自己可以搭线,帮江小姐把握住这次机会,但是相应的,江小姐要在每一次赢利后提她百分之五。
听后,江小姐沉思了良久,最终没能敌过暴利的诱惑,试探性的投了一笔钱。几个月后,曹女士果然如张女士所言,让她投入的金钱翻了一番。此后,她也顾不上即将移民的事,将家中的积蓄一笔一笔投进去。而随着资金的增加,钱赚的速度越来越慢。见此情形,江小姐的心开始往下沉。
她找到张女士说出顾虑,对方闻言思索了一下,底气不足的说:“应该不会吧,我把我家剩下的那点底可都投进去了。”说罢,掏出手机就给曹女士打电话。随着时间分分秒秒的过去,她的心也跟着越来越沉……
半个月后,电视上报道出该市某证券行业领导双规的消息。这让张女士和江小姐如遭雷击。一夜之间,张女士女士满口牙都松动了。到这里,她已经自认倒霉,认为自己真的信错人了。谁承想,两天后,她竟接到了曹女士的电话。她将张女士约到她家,递给她一个沉甸甸的纸袋。张女士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叠叠厚厚的钞票,粗略算一下与她之前交给她的一样多。
她抬起头,疑惑的看着对方。随即恍然大悟的指着曹女士的鼻子,“你”了个半天没能说出一句话。张女士的表情惹得曹女士一阵大笑,笑后说道:“投资这事,愿者上钩。你的那点老家底给你,免得棺材本都没了。”
听了这话,张女士不但未见丝毫喜色,还满面的怒容的指责对方,要求她将骗江小姐的钱全数交出来。曹女士一听,一脸无所谓的表情,反问说:“你要,你凭什么要。这钱又不是你的。”说完,不管张女士的叫嚣,硬是将人请了出去。
看着在自己面前“砰”然合上的大门,张女士急得跳脚。她听说,江小姐出国在即,就这一两天的飞机。这次一走,再回来那是遥遥无期。难道这钱就真的这么让曹小姐骗走。越想越生气,她打了车直奔江小姐住处,将事情的发展告诉对方。
江小姐一听,也急了,可这要债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尤其像他们这样不清不楚的。而为了这笔钱不出国,她是万万做不到。想到这,她脑中灵光一现,曹女士不是说张女士没有资格要账吗,她就给她资格。她写了一份债权转让书,将要债的事情全权交给了张女士,并许诺要回来的钱可以分她三成。
手捧着那份合同,张女士却笑不起来,她不是不想要那笔钱,也不是磨不开和曹女士的面子,而是就这么薄薄的一张纸,能管用吗?想到这里,她无奈的摇了摇头。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曹女士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女士偿还债务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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