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女网上遇帅哥,被骗担保债务缠身


  王小姐是一个沉默、怯懦的人。平常和人说话,总是憋得满脸通红,半天说不出自己想说的东西。因为交流能力差,她的求职之路十分艰辛,找了大半年,才托关系找到了一份文员的工作。可干没两个月,她就因为和同事处不来,和老板吵架,被人辞退。自此,王小姐的自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再也不肯出去工作,成了名副其实的啃老族。

  啃老的日子不是那么好过的,指着父母的收入过日子,当然要承受源自恨铁不成钢的怒气。父母三不五时的发脾气,让王小姐变得更加自卑,整日不肯说一句话,只知道在网上泡着。

  但自从今年春天开始,她这状况似乎有所改观。起码一张万年愁苦的脸上,多了一丝笑容。即使只是这种程度的改变,王家父母仍然感到万分欣慰。唯一令他们觉得不满意的,就是女儿上网的时间越来越长。

  可这情况也没持续多久,王小姐就再一次哭着跑回家。而且这一次,她的脸上多了份惶恐和茫然。女儿的表情吓坏了王家父母,他们一再追问下,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失业后的王小姐找不到生活的中心,觉得自己就像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般,游走在这个五光十色,却分外寂寞的世界。这时,她在网上的某聊天室,结识了一位黄姓先生。两人一拍即合,对方的体贴和温柔,让她感到深深眷恋。

  之后没多久,他们就在现实世界里见面了。对方相貌挺拔,谈吐得体,举手投足间流露出的自信让王小姐深深着迷。仅此一面,她就已经情根深种。是以,当对方在网上告诉她,他的事业遇到问题,需要贷款,却苦寻不着担保人时。她几乎毫不迟疑的贡献了自己姓名。兴许感念她的大力帮助,黄先生对她愈发温柔。而王小姐也在深受感动之下,从家里偷了两万余元,供对方周转。

  然而,这幸福并没能持续太久。黄先生因为求财心切,是向私人借贷机构借的钱。而随着还款日期的临近,黄先生与王小姐联系的也越来越少。甚至在网上见面时,也不复以往的热络。最后,竟干脆不再回复她的任何消息。

  隐隐的感觉到自己被欺骗了,王小姐按照之前对方给的地址找到了黄先生的住处。可是,此时已经人去镂空。看着紧闭的铁门,她感到头晕极了,浑身虚脱般的靠在门板上。就在这时,她的手机铃声作响。以为是黄先生的,她迫不及待的接起电话。却在下一刻被另一个消息惊呆了。

  这个电话是信贷公司的人打来的,他们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到了,要求黄先生偿还借款。听到这,王小姐气不打一处来,怒道:“还什么还,人都已经不见了。”

  她的口气让对方停顿了一会,似乎在思索她话中的含义。接着拉拉杂杂说了一大堆,意思是,债务将转到王小姐头上。这话让王小姐僵在了那里,那是十万元啊,她一个啃老族,到哪弄那么多钱……

  听完女儿的话,王家父母气得直跺脚。王父拿起电话就打了110。看着父亲的动作,王小姐有些挣扎,一方面她希望警察能找到黄先生,让自己免于债务。另一方面,她又对对方抱有希望,担心这么做会破坏自己在对方心目中的形象。想到纠结处,她皱紧了眉头。随即,又被另一个问题困惑:警察能管这档事吗?无论怎么说,自己当时也是对方的女朋友。再则,如果找不到黄先生,她还有其他免于债务的办法吗?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首先,王女士应该明确所签订合同的保证期限,在保证期限内王女士应当衣服享有保证责任,如果超过该期限则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限,则按《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王女士应该明确自己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如果王女士签订的是一般保证,则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得以债务人失踪为由拒绝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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