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借债反口,正夫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你就借她钱吧,她是我朋友,绝对信得过。”刘女士看着眉飞色舞的丈夫,感到无奈极了。他们二十几年的夫妻,她难道还不知道他在想些什么吗?再说,他和李女士之间暧昧的氛围早已经说明了一切。

  她心里知道,丈夫的心中她一直是个不及格的妻子。他渴望浪漫和激情,而她能给他的只有踏踏实实的日子。在这种不协调中,他们走过了二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可就在最近,人近花甲的黄先生(刘女士的丈夫)愈发不安分起来。想到两人几十年的婚姻,刘女士虽心中有气,却只能选择隐忍。

  她以为黄先生只是一时兴起,随着年纪的增长终会安静下来。却没想到,那个勾引自己丈夫的女人居然堂而皇之的找来她家。

  这名穿着时尚的女子自称姓李,三十多岁,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下岗员工。因为生意失败,来找黄先生借两万块钱。就冲她与丈夫的关系,刘女士连看她一眼都觉着难受,更何况借钱。可她的犹豫却让黄先生感到不满,这才发生了开始的一幕。

  盯着丈夫瞅了半晌,刘女士叹口气,同意借钱给李女士。不是她心胸宽广,而是她料定对方是为钱而来。她想只要满足她的欲望,她势必会将黄先生踹开,寻找下一个对象。

  而正如刘女士所料,拿到钱后的李女士笑逐颜开,一再向她保证,一年内定将本金和一千元利息如数归还。听到这话,黄先生的底气更足,刘女士的眼中则多了一份不屑。

  但令人意外的是,第二个月刚到,李女士就还了她一千元,还一再强调自己不是那种见钱眼开的女人。她的行为让刘女士觉得古怪,却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判断。可好景不长,这一千元之后,李女士的还款如同石沉大海,再没音信。

  想到自己掏钱帮丈夫养了个小三,刘女士越想越气愤。开始时那份息事宁人的想法荡然无存。她注意到行踪诡秘的丈夫似乎仍与刘女士有联系。于是她跟踪他找到李女士的住处。

  再次见面,刘女士没有多言,直接说明来意。虽然她声色俱厉,一副讨债的嘴脸,但她心里清楚,这笔钱肯定要不回来了。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这个女人不但反口否认借钱的事实,还指责刘女士诽谤,要告她。

  对方神气活现的表演,把刘女士看得一愣一愣的。突然,她想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时为了尽快打发李女士,她没让对方留下借据。如今这种情况,她要拿什么证明借钱的事实,难道就靠她和丈夫的两张嘴吗?

  四级黄先生,刘女士顺势一瞅,心立刻跌入谷底,那人的眼神已经说明一切,他的整颗心都在人家身上,怎么可能为了“区区”两万块,与她同仇敌忾。想到这些,她肠子都悔青了,连道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可事已至此,她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李女士最主要的是搜集证据证明李女士借了自己的钱,他可以要求黄先生作证,但也不能凭黄先生的一面之词,最主要的是搜集录音或书面等证据加以证明,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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