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连花丛老板破产,还债分远近惹争议
“老宋是好人。”苗先生看着手里的欠条,无奈的叹气,继续嘟囔道:“可惜就是太好色。”说罢,他推开凳子,离开了办公室……
苗先生和宋先生是好朋友,也是经常合作的生意伙伴。彼此掺扶着,他们的事业越做越大,如今已是本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
但和踏实肯干的苗先生不同,宋先生的人生哲学很颓废。尝遍天下美食,喝遍天下美酒,睡遍天下美女,是他人生的最高追求。他还自诩“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结果话音犹在,他就搞大了一个女大学生的肚子。为了安抚对方,他决定采取一贯策略,买套房子送给她。可不巧的是,他的钱都投到一宗生意里,根本没有富余。他左思由想之下,决定找好友苗先生帮忙。
看到他为这种事跟自己张口,苗先生心里很别扭。但朋友之间贵在体谅,他也不好说对方的生活观有问题。在听到高达一百万的借款金额后,他半天没反应过来。那可不是笔小数字,他心底几乎打定主意拒绝对方。可对方不惜以公司作保,让他知道他的决心,也只能无奈应允。
谁知,宋先生糜烂的生活终于给他招来报应。因为镇日纸醉金迷,他失去往日对市场的洞察力,失去了昔日的恒心,更误入了一场骗局当中。
当他从温柔乡里被电话铃声惊醒,得到的消息是他的钱都被套走了,他的公司濒临破产的绝境。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个消息很快在业界传开。苗先生也得到了信。他心里对宋先生又气又急,几经思考之下,决定提前向对方索债。
看到朋友尴尬的神色,宋先生叹了口气,他心里也知道,是自己的漫不经心葬送了得来不易的事业。他很后悔,但已经无计于是。那天,他和苗先生谈了许久,他说:“我这辈子的心血算完了,我的公司,我的厂子都已经运营不下去了。事实上,账面上剩的钱,勉强只够还你债的。咱俩一起创业,你比我上心,我怎么也不能亏你的血汗钱。按照约定,我就先还你的债。”
说完,他拿出抽屉里的支票,龙飞凤舞的写了金额,还盖了公章。拿着那张支票,苗先生心情复杂的离开了。
然而,他大气还没敢喘一口。那些神通广大的债主就闻讯上门,他们提出,宋先生欠的不是小债,苗先生拿走他公司的流动资产,等于提前结束了它的生命,影响了它的偿债能力。他们要求苗先生将钱归还,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执行宋先生的资产……
苗先生的眼前只有无数张嘴在翕动,他也搞不清他们在说什么。只知道这些人想让他最后一个获偿。他不耐烦的一撇嘴角,心道:当我傻吗?
纷乱的局面,庞杂的债务,这场纠纷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法宝律师建议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宋先生的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协商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顺序依次偿还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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