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名义买基金,下落不明归属成争议
郑先生要结婚了,他并不十分喜欢自己的新娘。事实上,除了几年前无故失踪的刘小姐,他从没倾心爱过任何一个女孩。但是,他仍认真的筹备婚礼。
可好事将近,偏遇不测风云。一场突如其来的猪瘟,让郑先生损失了不少金钱。为了让婚礼如期进行,他决定取出之前存在基金账户里的五万元。想到这,他不禁想起至今仍音信渺茫的刘小姐。她是个精明强干的女人。他们谈恋爱时,她经常游说他投资,说这比存钱来得有收益。
即便对投资这种事情一窍不通,也不感兴趣,他仍为讨好女友,购买了五万块的基金。开户当天,他没带身份证,还是用刘小姐的名字开的户。那时,他心里偷偷的甜蜜,觉得两人已经成了一家,不再分你我。而今,刘小姐盼星星、盼月亮的基金到期了,她却不知人在何方。而他此行取回的钱,将全部用在与另一个女子的婚礼上。这让他的心不胜唏嘘。
将自己填写的资料递给办理取款的工作人员,她看了半晌,疑惑道:“这个提取基金,需要当事人办理。”
“可是人已经失踪很久了,都在公安局登记了。”郑先生疑惑道。
闻言,工作人员将资料甩手退了回来,声称制度规定,非本人不能办理取款业务。白跑一趟,郑先生感到十分费解。他一再向对方解释,当初是因为情势紧急才以刘小姐的名义办理的。可他们就是不听。
无功而返后,这五万元基金的消息不胫而走,被刘小姐的父母知道了。这是一对非常爱财的老人,郑先生一直看不上他们。自从刘小姐失踪,他们打着找姑娘的旗号,没少从他那划拉钱。今次听说郑先生手里有刘小姐的五万元基金,焉能放过。他们找到他,要求他将基金交出来,说他都要跟别人结婚了,没有资格保管他们女儿的财产。
听到这话,郑先生很郁闷,这一天积攒下来的怒气统统爆发出来。他指着刘父刘母,责备他们只知爱钱忽视了女儿,才使刘小姐无故失踪。更再度声明,基金是他买的,刘小姐从头到尾只出了一个名字,里面滚的都是他的钱,跟他们刘家没有一点关系。恼怒之极,他将刘家父母轰出家门。
几个月后,虽然基金里的钱仍然没能取出来,但郑先生的婚礼还是如期举行了。他的脸上也带着笑容,仿佛终于从刘小姐失踪的阴影里走了出来。然而在人群欢心鼓舞的时候,邮递员来了。他送来一封来自法院的信。刘小姐的父母竟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刘小姐的五万元基金。
捧着传票,他不禁颤抖。为自己被平白破坏的婚礼,为这对贪婪无耻的老人。如此混乱的局面,当事人又不在,他要怎么才能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呢?
法宝律师建议其次,郑先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基金属于借款,应视为赠与,其所有权时属于刘小姐的。因刘小姐已宣告失踪,其财产可以由郑先生或者其父母代管,具体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决定。但一旦刘小姐重新出现,代管人应归还该部分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律依据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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