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情敌脑袋当篮筐,事隔五年赔偿怎了


  柳先生从梦中惊醒,不知第多少次为自己当年的行径感到后怕。他抹了把汗,扯开窗帘,一边看天上的繁星,一边抽着烟。袅袅的烟雾被微风拂去,没有一点痕迹,可他口中的涩味却提醒他,他都做过什么。

  一个男孩喜欢一个女孩是天作之合,两个男孩喜欢一个女孩就只能成为灾难。曹先生和柳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曹先生和柳先生比邻而居,从小就认识。他们的父母在一个工厂工作,职位相当,收入也相当,这使得两家人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关系。受父辈的影响,曹先生和柳先生从小就站上了擂台。多年以后,他们又以相当的分数上了同一所大学,念了同一个专业。仿佛应了诅咒似的,他们也同时爱上了一个女孩。

  那是05年的夏天,他们在散发阵阵馨香的林荫道上,结识了美丽的胡小姐。几乎第一眼,两个男孩就陷入了她的爱情漩涡。为了吸引女孩的注意,他们无所不用其极的展现自己。可女孩只有一个,而她将绣球抛向了曹先生。

  得知这件事,柳先生年轻骄傲的心受伤了。每当看到心仪之人与朋友出双入对,他都禁不住妒火中烧。为此,他与他们二人渐行渐远。

  可命运的捉弄并没就此结束,在曹先生和胡小姐交往的第二个月,学校举行了一场篮球赛。曹柳二人分别是红白两队的主力,而曹先生的主要任务就是防守柳先生。

  看着在眼前一次次破坏他进攻的曹先生,听着恋慕的女孩为此刻的劲敌加油,为他每一次的胜利欢呼,柳先生的眼睛赤红了。他的心底有一种报复的欲望。于是借着一次进攻,他恶意的将手中的球扣到了对方头上。

  “砰——”的一声,整个篮球场变得鸦雀无声。看着躺在地上已经站不起来的曹先生,柳先生为自己刚刚冲动的行为感到后悔极了。他不敢相信,自己竟然用这么卑劣的手段攻击了最好的朋友。唯一令他庆幸的是,曹先生并没有被检查出什么异状。即便如此,他仍因这场事故,染上了头疼的毛病。

  因为众人都认为这是场意外,这件事也就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而这事实的真相,恐怕也只有两个当事人知晓了……

  时光荏苒,转眼已过去了五年。这些年间,柳先生毕了业,读了研,如今已是一个小有成就的管理人才。面对事业的成功,他也收获了一份真挚的情感。幸福的生活让他淡忘了当年的行为,甚至连曹先生和胡小姐的容貌都有些记不清了。直到昔日的朋友再度出现。

  再次看到曹先生,柳先生险些认不出来。他没了大学时代的潇洒帅气,苍白的和衬衫融为一体的脸色,过早出现的沧桑鬓角,虽是同龄人,他却显得比他老上许多。而那眼中的愤恨,让他在诧异之余,不禁感到心虚。

  曹先生没有和他废话,只是从手袋里拿出了一叠纸。柳先生接过来一看是医院的诊断书。似是读懂他眼中的差异,曹先生终于开口了。他沙哑着嗓子说:“当年的事,你我都知道你是故意的。自从那次以后,我就一直不对劲。前两天去医院检查,确诊是外伤引起的椎间盘突出和骨裂的后遗症。为了这毛病,我们家的钱都花光了,莉莉(胡小姐)也跟我分手了,我甚至还为此接二连三的丢了工作。这一切都是因为你……”

  听着曹先生一句句责难,柳先生害怕极了,他想就此搪塞过去,又觉得自己应给予对方补偿。纠结之间,他竟伤人的将曹先生哄走……

  这场不愉快的会面之后,柳先生的噩梦又回来了,他开始一次次在梦中回忆当年的情景,一次次为没能阻止自己的行为后悔。仰望天上的繁星,他心中的天平左右摇摆着。他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本案中,曹先生最主要的是搜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受的严重伤势与当初柳先生的故意伤害有关,两者存在因果联系。曹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协助调查,由医疗机构出示相应的医疗鉴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其次,曹先生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侵害行为与柳先生有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柳先生承担相应的医药费以及由此造成的一系列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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