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劳动关系无效 不签书面合同挨罚


  浙江省一个企业的负责人张先生,最近被劳动合同的问题搞得坐立不安。由于该企业规模不大,公司员工仅30人,2008年以前只以口头约定劳动关系,没有与员工签订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2008年1月1日以后,该企业的领导层法律意识不强,虽然对我国出台了《劳动合同法》略有耳闻,但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了解。企业的负责人张先生认为自己对待员工很不错,按时发放工资,从不强制加班,加班费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员工对领导层的管理方式也很认可,从来没有怨言,也没有要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这样,单位与劳动者从2008年1月1日起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一直持续至今。

  2008年6月,公司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接不到产品订单,造成产能过剩。为了节约成本,张先生决定暂时停工,让员工回家休息,支付保底工资。一位在公司工作了三年的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在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款后,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谁知,2008年9月的某一天,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突然来到张先生的公司检查,要求张先生提供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时张先生才知道,那位辞职的员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且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他从2008年2月1日起工作至今的双倍工资。张先生根本拿不出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张先生等待行政处罚。一周以后,张先生收到了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通知单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

  张先生十分着急,因为劳动合同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那名辞职的员工,还关系到所有在职的员工。张先生在查阅了《劳动合同法》后,了解到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十分后悔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先生有没有其他途径解决该劳动纠纷,免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呢?

 法宝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张先生经营的企业的情况,张先生必须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员工和其他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支付从2008年2月到9月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监察大队会视企业的违法情况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监督企业及时改正,从处罚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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