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金融危机企业放假可否降低员工工资?


  长沙的刘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十年前,当他高中毕业后带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稚气与勇气从郑州老家来到千里之外的长沙时,500元现金和创业梦想就是他的全部家当。从一个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打工者一步步成长为一个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刘先生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心血与汗水,现在的人们只看到功成名就的他衣着笔挺地出入高级会所,却不知道创业之初的他面临的落魄与艰辛。

  2006年,刘先生的公司逐渐走上正规,业绩蒸蒸日上。经过一年的长足发展,2007年,公司的发展达到顶峰,源源不断的订单、不断攀升的产品价格、供不应求的市场形势,让刘先生梦中都能笑醒。可惜好景不长,到了2008年,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刘先生的公司生意日渐惨淡,订单不断减少,以前供不应求的产品现在都积压在仓库里,过去的生意伙伴纷纷面临破产的绝境,刘先生整日愁眉不展。到了2008年9月,公司的财政状况持续恶化,在应对日常运营开销和债权债务的支出时,经常拆东墙补西墙。到了当前境地,要想改善财政状况,开源是不可能了,唯一能做的就是节流,为了保证公司不陷入破产的绝境,刘先生不得不动起了降低员工工资的脑筋。公司中普通员工月收入平均为1500元,由三部分组成:一、基本工资;二、津贴(全勤);三、奖金,每部分500元。经过刘先生的仔细计算,针对员工的工资调整制定出一套改革方案,让大部分公司员工放1个月假,放假期间只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80%;少数骨干员工由每周5天工作制改为每周4天或3天工作制,对这部分员工,不降低其每月基本工资,但减少其每月的津贴。对于公司上个月受工伤的两位员工,刘先生作出特殊规定,虽然他们因负伤无法上班,但仍给予他们基本工资,只是降低他们的津贴收入。虽然只是临时措施,但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考虑到公司员工的各种特殊情况,在方案中给予区别对待,可以说是公平合理。可是没想到这套方案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员工的极大反响。一时间,公司里沸沸扬扬,大家纷纷交头接耳议论刘先生的新方案,虽然还没有人公开提出反对意见,但刘先生听说私底下职工们正在协商此事,准备选出代表与刘先生谈判。受工伤的员工的家属也找到刘先生,声称刘先生的做法不合法,不肯接受这套工资改革方案,还表示如果刘先生执意降低受伤员工的工资,他们将投诉到劳动局。

  虽然刘先生早已料到员工会产生抵触情绪,但他认为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密不可分,为了公司的利益,大家早晚会想通并接受,只要等公司效益好了,将工资奖金加倍补给大家就可以了。可是员工偏偏不像他这样想,事情的发展出乎他的意料,眼见局势脱离了他的掌控,他开始不知所措。

 法宝律师建议
      第一、我国对职工的工作时间规定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只要不超出规定时间,就是合法的,所以企业因为经营困难而对员工放假是允许的。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工资作出过明确约定,那么无论是津贴还是奖金,只要是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企业都不能因为放假而随意降低。但如果协商后取得员工的同意,企业可以降低员工放假期间的工资,这就相当于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原来的劳动合同作出了修改。
  第二、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中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给付员工的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即使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也是不合法的,双方的约定无效,员工仍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因此建议刘先生支付员工工资不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员工工伤期间,企业不得以员工不参加工作为由降低其工资。企业需足额支付受伤员工休养期间的工资。
  企业与员工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如果企业因为无法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而破产,那么员工也失去赖以生存的依靠;如果大家能够同舟共济熬过难关,那么企业也不会亏待同甘共苦的员工。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5月1日实施)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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