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想盘工厂,岂料前者欠工资后者需偿


  朱先生是很多人口中的传奇,他十六岁离乡背井进城打工,靠自己的辛勤努力打拼出一片天地。如今已经年逾不惑的朱先生,总是不由的怀念起年轻的时光,尤其是为年少时的梦想不能实现感到遗憾。

  朱先生十六岁那年,在亲戚的介绍下进入广东一家灯具厂工作。那时朱先生微薄的薪水不但要负担自己的一切生活费用,还要将一部分寄回老家,日子过得十分艰难。可是即便如此,朱先生也从未动过回乡的念头,因为他有一个梦想,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有一天也能拥有一家这样的灯具厂。在经过多年的拼搏后,心怀大志的朱先生从一名小小的工人做到个体小老板,将路边上的地摊发展成了今天颇具规模的灯具城。然而,在离梦想一步之遥的地方,朱先生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被迫止步了。就在他几乎要放弃这个梦想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为他的生活重新燃起了一盏灯。

  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朱先生向往常那样去厂家订货,无意中听到灯具厂的老板(范先生)与人谈论将厂子盘出去的事情,他觉得自己实现梦想的时候到了。于是迫不及待的将范先生约出去,商谈灯具厂出售的事。在询问了灯具厂的一些相关情况后,朱先生觉得范先生的灯具厂十分符合自己的要求。于是开始与其密切接触,商讨转让的相关事宜。几天后,协商一致的朱先生与范先生,达成了书面协议。双方约定,朱先生将出资五十万元盘下范先生的灯具厂,灯具厂在他接收前的一切债务都与其无关。协议签订后,兴奋的朱先生很快将钱付清。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正式接管了这家灯具厂。

  为了回笼资金以便扩大灯具厂的营运,朱先生结束了经营多年的灯具行,将全部家当都放在了厂子上。然而不够深入的了解和过于急切的投资,很快为朱先生惹来了不尽的麻烦。盘下场子后没几天,就有一群气势汹汹的工人找上门来索要工资。面对一张张义愤填膺的面庞,朱先生赶到莫名其妙,只能将人群安抚住后,再行打听。原来,范先生在将厂子盘给他之前,因为经营不善,拖欠了员工几个月的工资。如今,厂子易主的消息传了出来,惶惑的员工担心新老板不认账,这才聚集在一起要钱。

  得知这事后,朱先生很懊恼。他明白员工们在等着这几个月的工资养家活口,可是他接手这个厂子还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不但没有见到利润,截至还把全部家当都搭在了上面,实在没有余钱。再说,自己在接手厂子之前就已经与范先生约定,厂子之前的债务一概与他无关,这样的情况下他还需要向员工支付薪水吗?他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吗?

 法宝律师建议
    朱先生应该要支付工人的工资,但事后可以向范先生追偿。范先生拖欠的工人工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虽然,企业的投资人进行了变更,但是这仅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而非原企业的消失、新企业的产生,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前后具有延续性,企业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朱先生作为灯具厂的投资人,无论是用企业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由其对工人的工资进行支付。
  至于朱先生之前和范先生约定的灯具厂原有债权债务全由范先生承担,朱先生不负任何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约定的内容仅在朱先生和范先生之间有效。因此,朱先生在支付工人工资后,可以根据该协议向范先生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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