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公司人车两无踪,挚交好友成骗徒
患难见真情,这是毕先生的口头禅,也是他的处事原则。可是最近,这个他深信不疑的信念却动摇了。而让他产生质疑的并不是别人,正是毕先生的患难之交田先生。
细数毕先生和田先生的友谊,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七十年代。那时正处在“上山下乡”的历史时期,同是城市好青年的两人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来到了偏远地区的农村工作学习。回忆起那段日子,除了苦字毕先生很难再找到其他的形容词。就在这样的艰苦环境中,毕先生和田先生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后来,随着知青返城高峰的到来,毕先生回到了阔别多年的城市。自此,他与那些插队时的挚交好友彻底失去了联系。几年前,事业有成的毕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遇到了田先生。两个旧日友人相见,自然要把酒言欢一番。在言谈中,毕先生知道田先生回城后的生活并不如意,甚至可以用落魄来形容。看着正值壮年却两鬓斑白的好友,毕先生的心里十分难受,生出了想要帮助田先生的念头。
当晚回到家的毕先生,辗转难眠,朋友的憔悴和插队时的记忆交相在他脑中闪现,他觉得应该为他做点什么,给对方一个重新生活的机会。在一番思索后,毕先生觉得可以提供些资金给田先生,帮他做点生意。想到这里,毕先生在也躺不住了,他连夜给田先生打了电话,告诉对方自己的决定。
第二天,毕先生去银行取了三十万元钱,在未打借条的情况下交给对方做为启动资金。之后的事情就顺利多了,正如毕先生预计的那样,能干的田先生很快就让公司运作起来,并在第一年就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感到十分满意的毕先生遂将公司的经营权都交给了对方。
时间就这样匆匆过了一年,去年春天,田先生向毕先生提出扩大经营的建议。看着公司蒸蒸日上的业绩,毕先生想都没想就同意了。不巧的是,为了操持儿子结婚的事,毕先生的手里并没有那么多钱。但为了不耽误公司的生意,他还是硬着头皮从朋友那里借了十五万给田先生。然而没过两天,田先生又找到毕先生,向他反映因为业务原因,需要一辆车。听了这话,毕先生虽然感到匪夷所思,但仍然信任对方,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
新车交到田先生手中后,他们的联系就越来越少。今年春节前夕,想要请田先生去家里过年的毕先生来到了公司,却被满目萧条的景象镇住了。为了了解具体情况,他打电话给田先生,却发现无人接听。感到惴惴不安的毕先生突生出被欺骗的想法,但转而想到两人几十年的友谊,又将这种念头赶出脑海,不停的安慰自己田先生回家过年去了。
这个新年就在毕先生的惴惴不安中度过。年后,毕先生又一次拨通了对方的电话,却发现仍然没人接听。担忧不已的他遂开始四处打听田先生的消息,却意外的得知田先生之所以会过得这般凄惨,是因为他一直都有赌博的恶习。听了这话,毕先生只觉五雷轰顶。在别人的提示下,六神无主的毕先生报了警,却得到因为是朋友间的借债,不能立案的回答。
放下电话,毕先生望着窗外熙攘的人群感到迷茫极了。
法宝律师建议毕先生先去办一个车主文件的遗失声明,这样田先生就不能去年检了,如果田先生去年检就可以扣住车子。同时,最好在新闻报纸上公告该车属于毕先生,现在被田先生私自开走,是无权占有。田先生在使用轿车的时候,如果出了车祸,田先生要承担责任的话,就不会追究到车主毕先生的责任。
然后,毕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车子的所有权。需要备齐车主证明,田先生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案件材料,交给法院,立案。
第二,对于毕先生投入合伙企业的钱,可能比较难拿回。首先,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毕先生都不清楚,举证困难。其次,毕先生不是有限合伙人,若合伙企业欠债数额大,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以借款的主张可能容易追回。毕先生持有借条,可能当时在场的证人等,这些都有利于毕先生拿回借款。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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