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同意改公司 昔日莫逆变陌路
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作出违反《公司法》的重大决策。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侵权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林厚华赔偿原告韩辛经济损失10万元。
韩辛与林厚华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04年5月共同投资成立了马鞍山市瑞洪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后在该公司经营到2006年时,林厚华将韩辛委派到公司的人员清除出去,将公司的设备私自租赁给他人使用,将公司地址变更,以其亲属的名义与他人合资成立了马鞍山市金瑞有限公司。韩辛知悉后,以自己作为公司二股东之一,林厚华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作出公司搬迁、场地租赁和设备出租等重大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以个人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厚华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作出重大决策违反《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韩辛的股东权益,造成了公司的损失,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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