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成医药代理,称药商违约卸磨杀驴


  柳女士是一名退休医生,曾在某市一家非常有名的私立医院供过职。因为工作时勤勉敬业,为人又和蔼热情,所以在业界有不错的名声。即使已经退休了,仍与许多医院的医生保持着不错的关系。

  柳女士有一个儿子,那是她的骄傲。每当谈到这个自小就十分优秀的孩子,柳女士的唇边都会绽出一抹满足的微笑。

  拥有一份好工作和懂事能干的儿子,柳女士认为自己的生活是完美的,并一度为此庆幸。然而一次交通意外彻底打乱了柳女士的生活。在那起车祸中,柳女士失去了相濡以沫近三十年的丈夫,而他的儿子失去了双腿,也失去了曾经的骄傲。

  一夕间,柳女士几乎老了十岁。看着萎靡不振的儿子,少了相伴近一生伴侣,柳女士几度出现欲死的想法。可是忆及儿子需要人照顾,如果她死了,这个可怜的孩子恐怕连自己的医药费都拿不出,到那时该怎么办。为了儿子,柳女士一次次告诫自己振作起来。

  转眼间半年过去了,柳女士儿子的情绪渐渐平复下来,这让柳女士感到十分欣慰。可很快,新问题又摆在了她的面前。由于柳女士儿子的伤势基本稳定,为了今后的生活,医生建议给他安义肢。同为医务工作者,柳女士十分赞成医生的治疗建议,可是装义肢需要的庞大费用则令她感到十分为难。

  为了这笔钱,柳女士几乎整日在亲戚朋友间奔走,却始终没能凑够。就在她坐困愁城之际,一张名片重新燃起了她的希望。那是一家医药公司老板的名片,在她还没有退休时,二人曾因职务原因有过来往,关系也还不错。几乎不抱任何希望的柳女士,拨通了这个电话。

  对方在得知柳女士的遭遇后十分同情,愿意借钱给她。听到这个答案,柳女士喜出望外,一句句“谢谢”连珠般的从嘴里冒出来。对方也没跟柳女士客气,与她约定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直接断了线。

  到了约定的那天,柳女士早早就到了约好的地点,几近虔诚的等待着。中午十分,那个与她交好的药商终于出现,他不但带来了那笔柳女士急需的钱,也带来一纸合同。

  对方声称,他们最近投资生产了一种新抗生素类药物,效果十分不错,在外地一个季度的销售额几乎等于他们努力了一年的成果。奇怪的是这样一种反响良好的药,到了本市却迟迟无法成功攻占市场,这让他们很着急。而柳女士在本市的各个医院间都有不错的人脉,如果她愿意,他们可以合作去做这个产品。说着,拿出了几盒他们生产的抗生素放到柳女士面前。

  端详着面前的药盒,柳女士陷入思绪当中。她觉得身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在对药物几乎不了解的情况下将其推向市场,是有违职业道德的。可对于现在的她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机会,她相信凭借自己的关系网,卖几盒抗生素还毫无问题,最重要的是,只要这件事成了,儿子的医药费也就有了着落。想到这里,她毫不犹豫点了头,并同对方签订了长达两年的代理合同。

  自此之后,柳女士镇日为生意奔波。皇天不负苦心人,在历时一年的铺垫推广后,还真让她给该药闯出了一条新路。可喜的业绩不仅令她高兴,也另药厂感到惊喜、满意,直说要将合同期限延长。可是这句话的余温尚在,药厂方面却在距离合同期满还剩半年的时候提出提前解约的要求。自己好不容易才打开市场,这时退出,之前的努力无异于给他人作嫁衣裳,柳女士自然不肯同意。

  听到柳女士的说辞,药厂老板有些无奈的叹了一口气,道:“我也不想失去你这个合作伙伴,可是我最近听说政府在严打,像你这样的个人根本不具备代理药品的资质。你要坚持代理也可以,可你必须先注册一间具有资质的公司才行。”

  听了这话,柳女士的怒气一股股向上涌,她不明白这规定出台又不是一天两天了,为什么当初这种药没市场时就可以,如今市场铺开了反而不可以了呢?对方分明是欺负她跟本没有注册公司的能力。既然如此,她也就不用跟他们废话了,直接去法院讨回公道算了。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柳女士需要确定自己与该药厂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即柳女士是否具有代理权。根据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如果柳女士与该药厂签订合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则该合同有效,柳女士享有代理权。反之,则该合同无效,对方可以终止合同。
  其次,如果柳女士已经在相关部门的鉴定下确定该合同有效,则可以药厂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药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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