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儿女争财产母赠房,岂料竟无家可归


  曹女士今年已经70高龄了,到了古昔之年什么问题都渐渐看开。尤其在老伴走了之后,更是兴起了一个念头:与其在自己身后,儿女们为了她留下的那点财产争斗不休,不如趁自己还有口气,先把该交代的事情交代清楚来得更好些。

  打定主意,曹女士在七十大寿的那天,当着众儿女的面,对自己的财产做了如下分配。将自己现在居住的这套住房,平均分给两个儿子。因为女儿们的生活尚算富足,故拿出六万元现金平分给三个女儿。

  对母亲的这种安排,儿女们虽然表面上笑着应承下来,但几个女儿心中难免起了疙瘩。尤其是大姐,身为家中的老大,她为家里付出的最多,得到最少。听到母亲如此偏心的分配方式,心里隐隐的泛着怒气。

  与她相反,曹女士最小的儿子,钟先生可乐坏了。几个兄弟姐妹中,就属他最没出息。年纪轻轻就镇日窝在家里,把一家人吃喝拉撒都推到母亲一人身上。当得知这笔意外之才时,他自然喜不自胜。

  可转念想到母亲变卦的可能,如同当头一盆冷水,让他立时清醒过来。就见他小眼睛一转,似是打定了主意。此后他挂上一副讨好的嘴脸,开始终日游走在母亲身边。看着突然懂事了的儿子,曹女士欣慰不已,想也不想就按着他的意思写了一份房产赠与合同。

  自从得到这纸承诺,钟先生心里总算踏实下来。心里一安稳,人也跟着犯懒,先前彩衣娱亲的劲头立马没了大半,到后来除了找母亲要钱,基本就不再露面了。

  去年6月份,曹女士因为肿瘤手术住进医院,几个子女均衣不解带的随侍在侧,除了那位得到好处最多的钟先生。渐渐看清小儿子嘴脸的曹女士,不禁感到寒心。而随即而来的搬迁事件,更是让她看到了钟先生的自私和丑陋。

  曹女士出院不久,接到市政府下发的通知,说应市政规划的需要,她所居住的这幢老楼需要拆迁。对于像曹女士这类的老住户,他们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补全款,一种是可以得到一处反迁房。已经这个岁数的曹女士自然想也不想的选择第二个方案。然而,就在她这面准备签字时,小儿子的突然造访成了变数。

  那天,钱又花光了的钟先生准备找母亲拿生活费,刚走到门口,就听到屋里隐隐的传来交谈声。几乎是出于一种直觉,他猜事情一定和这所房子有关系。想到这,他趴在门上更加仔细的听了起来。一听母亲拒绝拿钱,而是准备要反迁房,钟先生来了劲。心想:“诶呦,我的妈妈诶,我都穷成什么样了,你还死抱着房子不放。”随即,踢开门,冲了进去。

  曹女士只听门口传来一声巨响,还没反应过来什么事,就见面前的协议书被冲进来的小儿子抱到胸前。

  见众人莫名奇妙的瞅着自己,钟先生沉默了一会,接着扯开一抹诚恳的笑容,指着曹女士说:“不好意思同志,我妈妈脑袋不好,前两天才刚从医院里回来。我才是这家当事的,我们不要房子,要补偿款,您哪天过来,我们再签。”

  听到儿子大言不惭的污蔑自己,曹女士险些没气昏过去。可是外人在场,一辈子要脸面的她自然不能当场撕破脸。可是拆迁办的人前脚走了出去,曹女士后脚就爆发了。抬起拐杖就往儿子身上招呼。一辈子占便宜的钟先生自然不肯吃亏,一把挥开了母亲。摔倒在地,曹女士难以置信的看着钟先生,接着就拨通了几个儿女的电话。

  七十大寿那天的热闹犹新,可这一刻,室内却弥漫着紧张的气氛。得知事情的前因后果,一群兄弟姐妹将矛头一致对向钟先生。然面对众人的指责,他却破罐子破摔,往沙发上一坐,指着几个姐姐骂道:“你们几个赔钱货,都已经嫁出去了,还插什么嘴。妈已经把房子给我了,白纸黑字写着的,告诉你现在这房子我做主。还有,你们别想把妈就推给我,房子卖了怎么了,她不还有姑娘,还有哥吗?”

  听到钟先生占尽便宜的言辞,大姐气得浑身发抖,一巴掌扇了过去,怒道:“房子是妈的,产权证上还是妈的名字。合同怎么了,不是还没公证呢吗?”

  闻此言,大家纷纷眼神古怪的瞅着大姐。半响,大姐似乎也反应过来似的,一脸悔恨。而钟先生则一乐,笑呵呵向大姐道了谢,一溜烟的不见了人影。

  看着儿女们你来我往的一出出闹剧,曹女士不禁有些慌张。如果小儿子真的做了公证,她可怎么办?难道真要她临老临老,却连个安身立命的地方都没有吗?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例中,曹女士对其小儿子的赠与合同并没有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到相关机构进行公证,曹女士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赠与公证的,当事人双方应该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者到公证处办理手续才有效,而在未经公证且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除此之外,曹女士的儿子明显侵害到了她的权利,曹女士可以按照规定撤销赠与,该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第八条:“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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