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租屋一波三折,为迷信村民暴力拆房


  徐先生进城打工多年,如今人近不惑他,突感力不从心,生起回乡养老的念头。可是在外闯荡多年,庄稼地里的活早就生了,回乡后拿什么生活成了徐先生的一块心病。

  去年夏天,徐先生的叔父过世,他携妻带子回家奔丧。目及死者入土,他心中难免悲戚。是夜,躺在老屋的床上,更是辗转反侧,夜不成眠。想着起来抽跟烟,却巧遇了在村里当干部的表兄,曹先生。

  两人坐在夜晚的院子里,夜风徐徐,树叶作响,仿佛又回到了那段无忧的少年时光。顷刻间,十几年别离的鸿沟被轻易地抹平了。徐先生毫无芥蒂的倾吐心中的感伤,和对未来的憧憬规划。二人相谈甚欢,从谈话的内容中,徐先生重新认识了自己出生的地方,并下定决心,要在村里开一间饭店。

  听到徐先生要开饭店,曹先生的脑中突然想到村委会旧址的那幢小楼,他想那幢楼位置优越,四通八达,开店做生意不是刚刚好。想着,他说出了心中的想法。并与徐先生约定第二天去参观。

  这是一幢新旧一体的二层小楼,底下是原有建筑,后来因为村委活动需要,起了第二层,并在院子后面加盖了一间屋子。楼前是一块自然形成的小广场,几乎是约定俗成的,村里人会自然聚集到这里聊天,那凉。

  坐在小楼门前的磨盘上,徐先生凭借在城里多年的工作生活经验,断定这是一间位置极佳,客源丰沛的门市房。在这开饭店,再加上自己的手艺,几乎是稳赚不赔的事。想到未来的美好情景,徐先生决定掏出多年的积蓄与村委会签订了长达十五年的租赁合同。

  几个月后,带着城里“洋”味的饭店开张了,整个村子的年轻人无不被它新鲜的装修和经营模式所倾倒,而老人孩子们则纷纷对徐先生的厨艺竖起大拇指。蒸蒸日上的营业额,虽然赶不上城里的中档饭店,却远远超过徐先生最先的预想,这让他几乎每天都能从梦里乐醒。

  看到表弟的生意如此红火,曹先生心里也跟着高兴。于是当乡领导来视察时,他特意带他们去了饭店。岂料,这一无意中的行为为徐先生惹来了麻烦。领导们刚到饭店门口,就各个竖起了眉毛,其中一人指着这幢建筑物就说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听了这话,徐先生和曹先生大惊失色,慌忙解释。

  可是任他们说尽好话,半个月后,拆除违章建筑的队伍还是浩浩荡荡的来了。沮丧的看着二层小楼变成一层,后院的那间房子被夷平,徐先生的心里难受极了。想着自己交的15年租金,价值锐减一半。他很想朝村委会要回损失,可一想到表兄夹在中间,怕他为难,只能选择沉默。

  祸不单行,违章建筑风波未息,猪流感又开始流行。对于这种传染病,村里人人自危,不但严重影响了徐先生的生意,更引发了被压制多年的迷信之风。

  在徐先生的村子里,有一个能通鬼神的人,人称黄半仙。这个人与徐先生有些小恩怨,因此平时经常找徐先生麻烦。如今乘着猪流感之风,他又岂能不做怪。他对村里人说,猪流感就快传染到村子里了,这是太岁作怪,如果想要避免瘟疫横行,就要给太岁搭座祠堂,安抚他。

  人们一听,纷纷捐款捐物,就怕得罪太岁,迁怒到自己身上。看着乍鼓的腰包,黄半仙得意极了,这时他想起了和徐先生恩怨。为了报复他,他硬说徐先生饭店的位置是风水宝地,只有将祠堂建在那里,才可以保障村民安康。

  于是,顶着“民生大计”的招牌,一群人拿着镐头、铁锹,气势汹汹的涌到徐先生的店门前。见这形势,徐先生顾不上其他,舍身护在店门口。遭到徐先生的阻拦,已经被瘟疫的杀伤力吓怕了的人们疯狂了,在黄半仙一声令下,也不管徐先生曾是多好的朋友,疯了似的饱以老拳。被按在地上,一身伤的徐先生眼睁睁的看着饭店被拆毁了大半,自己一生的积蓄,近半年的努力化为乌有。

  愤怒、伤心、绝望像子弹一样,一颗颗射向徐先生的神经,他只觉眼前一黑,用这种方式摆脱了痛苦。

  当他再次醒来,人已经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目所能及皆是一片片的刺目的白。似乎从遥远的地方传来了声声殷切的呼唤,他努力循声望去是妻子孩子焦急的容颜,和曹先生布满歉意和泪痕的脸。

  恢复神智后,他无时无刻不为祠堂的事感到愤怒。后来他曾经背着医生,在妻子和曹先生的陪同下,重新看了眼饭店,入目所及满眼疮痍。他拾起一片瓦砾,心中怒喊着,却对现实感到无可奈何,他该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首先,村委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徐先生可以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损害赔偿,其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同约定期限(本案例合同为十五年)内房屋所带来的经济赔偿,具体金额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合同法》的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其次,徐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伤自己的村民承担自己的医药费用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对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再次,徐先生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按照规定理应拆除,村委会对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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